受僱運送未報關香煙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維奇等 DCCC687/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維奇、劉呂雄、劉治良、周天胜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2024年8月29日,水警在香港水域截獲一艘船隻,發現四名被告(D1至D4)在船上。經搜查,船上載有1,170萬支未列艙單的香煙,總值約港幣5,280萬元,應課稅值約港幣3,870萬元。四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運輸,但聲稱對貨物內容不知情。四人隨後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四名被告在運輸過程中未盡合理努力查證貨物,應如何量刑。辯方主張被告對香煙不知情且為初犯,應予以輕判;控方則強調涉案香煙數量及價值巨大,案情嚴重。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對香煙知情,但他們未盡合理努力檢查貨物,仍須負上法律責任。考慮到涉案香煙數量及應課稅值極高,案情嚴重。法官參考了過往案例,認為兩年的刑期偏低,最終以監禁36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每人監禁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Tam Wai Pio [1998] 4 HKC 29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 (CACC 228/201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 227/2019)。法官特別採納曾超堅案的原則,即兩年刑期對同類案件而言屬偏低。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各被判監禁24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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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幫人運貨但不知道裡面是私煙,會不會有罪?
即使被告聲稱對貨物不知情,若未能盡合理努力查證貨物,仍須負上法律責任。本案中,法庭裁定四名被告因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名成立,各被判監禁24個月。
Q.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法庭會視乎涉案物品的種類、數量及價值而定。本案涉及價值逾5,000萬港元的香煙,法庭認為兩年刑期偏低,最終以監禁36個月為量刑起點。
Q.認罪是否可以獲得減刑?
是的,適時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四名被告因適時認罪,刑期由36個月扣減至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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