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賢案 CACC151/2015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啟賢(LEUNG KAI YI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梁啟賢與妻子租住元朗塘頭埔村一座分租平房的B室,受害人袁小姐租住E室。2014年5月30日,袁小姐上班期間透過網絡攝像機監察住所,發現一名陌生男子進入屋內,遂報警。警方在攝像機上發現上訴人的指模,室內物件亦曾被移動。上訴人承認進入E室,但稱因聽見狗吠、無人應門而擔心住客遇事,故開門查看;看見攝像機後即離開。他被控入屋犯法,經審訊後定罪,原審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是判刑上訴,核心問題是原審以住宅爆竊罪的三年基準刑,並因上訴人過往多項不誠實罪行加刑六個月,是否導致刑罰明顯過重。上訴方主張案發逾十六年後才再犯、沒有造成損失且從未入獄,不應視為積犯;答辯方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住宅爆竊案件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侵入他人住所會令住客恐懼並憂慮人身安全;但量刑指引並非不可調整。法院認為本案雖屬趁住客外出而入屋企圖盜竊的卑劣行為,卻沒有使用工具、破壞門窗、造成經濟損失或直接威脅任何人的人身安全,亦非明顯經過周密策劃。上訴人的相關案底均在十多年前、其約二十歲時發生,距最後犯案已超過十六年,且從未被判監禁。整體而言,將基準刑提高至三年六個月過於嚴苛,三年監禁已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住宅爆竊量刑指引,包括 R v Li Ming(CACC 480/1982)、R v Chan Yui Man(CACC 36/1988)、R v Luk Wai Kit(CACC 99/1992)及 R v Chan Wing Ching(CACC 100/1991)。這些案件確立一般住宅爆竊以三年監禁為基準,但本案強調該基準可按犯案情節及被告背景作適度調整。
裁決與命令
判刑上訴得直。上訴人的監禁刑期由三年六個月減至三年;原有定罪維持。判詞沒有另行載明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住宅爆竊的三年基準刑並非僵化規則。長期沒有再犯、年輕時的舊案底、沒有造成損失及從未入獄,均可支持不以積犯方式大幅加刑。本案只處理判刑,定罪上訴申請已撤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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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以多少年監禁作量刑基準?
法院指出,一般住宅爆竊以三年監禁作量刑基準,但可按案件及被告背景調整。本案上訴法庭認為三年六個月過重,改判三年。
Q.很久以前的案底會否令住宅爆竊刑期大幅增加?
久遠案底可以影響量刑,但須考慮犯罪時年齡、距離最後犯案的時間及過往刑罰。本案案底逾十六年且從未入獄,法院拒絕大幅加刑。
Q.沒有偷走財物的住宅入屋案件仍可判監嗎?
可以。住宅入屋犯法重點包括未經許可侵入住所及犯罪意圖,並不以實際偷走財物為必要條件。本案雖無損失,定罪維持,但刑期減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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