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i King Wa DCCC461/2023

替人製作虛假存款單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十二項串謀詐騙罪全部罪成
區域法院Deputy District Judge Peony Wong23/6/2025[2025] HKDC 11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ui King W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ng Peony,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sui King Wa為第二被告,面對十二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與第一被告及其他不明人士串謀,以虛假自動櫃員機存款單誘使網上平台賣家交付手機、電腦、手錶、波鞋及酒類等貨品。被告受Mr Ho聘用,按指示以價值十元的禮券作存款,卻在存款機輸入遠高於十元的貨款數字,並拍攝及傳送虛假存款單。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兼職工人,不知悉詐騙或違法安排。第一被告已認罪並另案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參與一項詐騙協議,具有加入及促成協議的意圖,並知悉所用手段屬不誠實及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主要爭議是被告是否因受僱及依從指示而欠缺犯罪意圖,以及其是否知道十元禮券配以較高數字的做法具有欺騙性。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串謀詐騙的法律原則,要求證明詐騙協議、被告加入協議的意圖,以及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實行協議。法院依循HKSAR v Mo Yuk Ping及Ghosh的兩階段不誠實測試,認為以十元禮券輸入數千至數萬元並製作存款單,客觀上明顯不誠實,被告亦必然知道其不誠實。被告具銀行及存款經驗,曾察覺安排有問題,仍反覆存款、核對指示及傳送存款單,足以證明其明知可能損害買賣交易中的人士,並有意促成詐騙協議。雖無須證明他知道每宗騙案的具體細節,控方仍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全部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159C(6)條,規定串謀詐騙罪的刑罰。HKSAR v Mo Yuk Ping (2007) 10 HKCFAR 386界定以不誠實手段造成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的串謀詐騙。Ghosh兩階段測試用於判斷不誠實;法院亦指出控方須負排除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控方已就十二項控罪排除合理疑點,裁定第二被告Tsui King Wa十二項串謀詐騙罪罪成。判決書所載內容為裁決理由,未載本次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受僱執行機械性工作並非自動排除犯罪意圖。當行為明顯顯示以極低價值存款製造高額付款紀錄,法院可從被告經驗、反覆行動、通訊內容及對異常情況的認知推斷不誠實及加入協議的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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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十元禮券製作高額存款單會否犯法?
A.

法院認為以十元禮券輸入遠高於十元的貨款數字,並傳送存款單以誤導賣家,屬明顯不誠實行為;本案被告因此十二項串謀詐騙罪全部罪成。

Q.只是受僱按照指示存款,是否仍可能構成串謀詐騙?
A.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具有銀行經驗,知道十元不可能變成數千元,仍反覆存款及傳送虛假單據,足以證明他明知不誠實並加入詐騙協議;本案他被裁定十二項罪名成立。

Q.串謀詐騙是否必須知道每名受害人的詳細騙局?
A.

不必。法院認為只要被告知道不誠實手段可能損害與貨品交易有關的人,並有意促成該協議,即可成立所需意圖;本案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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