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 Wai-lam HCCC338/2014

製造偽信用卡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年九個月
三罪合計判處八年九個月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DHCJ Wilson Chan14/12/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 Wai-la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Wilson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 Chu Wai-lam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設備,以及販運危險藥物三罪。他在尖沙咀港鐵站交付五張信用卡予一名男子;警方其後在其西灣河住所搜出大量偽造信用卡、製卡器材及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承認在家製卡並按指示交付,亦承認販運所搜獲的全部毒品。其曾因串謀詐騙被定罪,並在另一案件中協助控方作證。

核心法律爭議

信用卡偽造罪的量刑起點,應如何按偽卡數量、製卡設備、潛在損失、國際因素及被告角色評估?販運約191.38克甲基安非他命的量刑起點為何?被告所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可獲減刑,以及認罪和協助執法機關應獲多少折扣?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信用卡詐騙案件的量刑因素,考慮偽卡數量、製卡設備、潛在損失、國際因素及被告親自製卡的角色,裁定首兩罪審訊後量刑起點各為六年半。第三罪則按販運70至300克甲基安非他命的指引,定起點為十二年。法庭不接納未經證據支持的自用說法;但被告及時認罪並曾為控方提供有用證供,故從各起點給予包括認罪折扣在內的整體五成折扣。依總體刑罰原則,判處合計八年九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 提供信用卡詐騙量刑因素及參考刑期;Attorney General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 提供相關甲基安非他命販運量刑範圍。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 要求審慎核實自用說法;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 支持認罪折扣的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罪均判監:首兩罪各三年三個月,互相同期執行;第三罪六年,其中六個月同期,其餘五年半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年九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製造偽卡者的角色、設備和跨境潛在損失會影響量刑。聲稱毒品供自用並不會自動減刑,法庭可要求證據並仔細審視。被告協助控方作證可與及時認罪一併納入整體折扣;各項刑期仍須按總體刑罰原則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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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家製造偽信用卡並交給他人,通常如何判刑?
A.

量刑會考慮偽卡數量、製卡設備、潛在損失、國際因素及被告角色。本案被告因管有偽卡及製卡設備兩罪各被判監三年三個月,兩刑同期執行。

Q.大量甲基安非他命稱供自用,能否減輕販運刑罰?
A.

法庭會仔細審視自用說法,未經證據支持的主張未必獲接納。本案被告撤回自用減刑主張,販運罪判監六年,並按命令與其他刑期部分分期執行。

Q.認罪並協助警方或控方作證,會如何影響刑期?
A.

認罪及對執法機關提供重大協助可影響整體折扣,但仍須考慮罪行嚴重程度及總體刑罰。本案法庭給予起點刑期整體五成折扣,合計判處八年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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