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NGAI PAN DCCC647/2015

冒用身份及信用卡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兩個月
六罪判囚四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ouglas T.H. Yau9/12/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Ngai Pa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Ngai Pan承認六項罪名,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盜竊及使用他人的身份證。第一組罪行涉及未經授權使用Madam Zhou Mei-ying的信用卡購買價值29,000元的手機,並盜取寄給她的替換信用卡。第二組罪行涉及使用的士司機Mr. Lau遺失的身份證,冒領替換信用卡,再以該卡購買價值68,000元的Rolex手錶,並以Lau的身份申請銀行戶口。被告另有四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確定各項欺騙、盜竊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罪的起點刑期、認罪扣減、保釋期間犯案及前科等加重因素,並決定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此外,法院須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判斷是否啟動先前的緩刑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按犯罪價值、計劃及組織程度、被告在犯罪中的積極角色,以及罪行之間的關聯評定量刑起點。認罪通常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重因素。第一組罪行因涉及不同信用卡及獨立盜竊而部分分期執行;第二組罪行中,使用身份證與取得財產有直接關聯,但完全同期會低估責任,因此部分分期。依整體性原則,第二組刑期再有一部分接續第一組。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C條,法院認為沒有使啟動緩刑不公的特殊情況,故啟動原有兩個月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引用The Queen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作為以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時考慮量刑因素的參考。法院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C條處理緩刑啟動問題,並引用《盜竊條例》及《註冊人士條例》的相關罪名條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罪名均判有罪。現案六項罪行合共判監禁四年;先前緩刑的兩個月刑期依第109C條啟動,並在現案四年刑期屆滿後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兩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信用卡欺騙及冒用身份證案件的量刑會重視計劃程度、被告角色、保釋期間犯案及罪行間的實質關聯。法院即使考慮整體性,也可為反映不同犯罪目的而命令部分刑期接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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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用他人信用卡購物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案件涉及計劃及組織,且被告在犯罪中扮演積極角色;第一組罪行判監禁兩年四個月,並與其他刑期按整體性原則處理。

Q.使用他人身份證領取信用卡是否嚴重?
A.

法院認為使用身份證是為取得替換信用卡並進一步犯罪,起點刑期為九個月;因保釋期間犯案及認罪,最後判監禁八個月。

Q.犯新罪會否啟動以前的緩刑刑期?
A.

根據第109C條,法院通常須啟動緩刑刑期,除非這樣做會不公。本案沒有特殊情況,故原有兩個月刑期在現案四年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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