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欽培案 DCCC25/2015
套丁申請丁屋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欽培 David、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温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劉德勝 Rick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地產發展商D1與22名新界原居民以買賣丁權方式進行「套丁」計劃。D1透過兩家公司及中介人安排男丁簽署土地轉讓文件、授權書及秘密協議,並向他們支付賣丁費用。男丁實際上沒有土地權益,卻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丁屋,宣誓聲稱自己是土地唯一合法業權人。D1至D12被控串謀詐騙;D1另被控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明知自己沒有土地權益,仍以虛假土地文件及聲明申請丁屋,是否構成普通法串謀詐騙;以及政府政策轉變、套丁行為普遍、被告年齡及健康狀況,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式或較輕刑罰。D1另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控罪亦須裁定。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男丁明知自己只有丁權而沒有土地,仍簽署虛假土地轉讓文件、在田土廳製造表面權益,並向政府官員宣誓稱為唯一合法業權人,目的在使政府誤以為其符合丁屋申請資格。該行為不只是沉默不披露,而是利用虛假文書及虛假聲明積極誤導政府,構成串謀詐騙。政府其後把部分要求改為契約條款,只表示以收回土地作執法手段,並不代表容許套丁或排除刑事責任。罪行涉及精心策劃及公共土地紀錄誠信,須具阻嚇性;年齡、健康及無案底僅屬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指出此類罪行基本上沒有上訴庭案例可供援引,並參考區域法院梁錦兒案 DCCC 408/2005:被告承認串謀詐騙後判監兩年。法庭亦依據普通法串謀詐騙原則,以及《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裁定D1另項控罪無罪。
裁決與命令
D1至D12的串謀詐騙罪均罪成並判監。D1第1至22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三年;D6及D9各判監兩年六個月;其餘被告各判監兩年十個月。D1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以虛假土地文件及宣誓聲明取得丁屋資格,即使相關安排在社區中長期存在,仍可構成串謀詐騙。政府改以契約執法處理部分違規事項,不等於刑事豁免。判刑尤其重視計劃性、公共紀錄的誠信及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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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丁權並以虛假土地文件申請丁屋是否犯法?
若申請人明知沒有土地權益,仍以虛假文件及聲明使政府相信其符合資格,可能構成普通法串謀詐騙。本案法庭裁定D1至D12均罪成。
Q.政府改用契約條款處理套丁,是否代表不會刑事檢控?
法庭認為,政府將部分要求改列為契約條款,只表示可採取收回土地等行政措施,並不表示政府容許套丁或排除相關刑事責任。本案串謀詐騙罪仍然成立。
Q.本案各被告因套丁被判刑多久?
D1的22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D6及D9各判監兩年六個月;其餘被告各判監兩年十個月。D1另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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