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欽培案 DCCC25/2015

出售丁權套丁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部分罪名成立
除第23項外各被告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27/1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欽培 David、陳志昌、黃卓帆等十二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地產發展商D1與22名新界原居民推行「套丁」計劃。男丁出售丁權,並借出名義申請興建丁屋;D1則提供土地、安排文件及支付費用,建成的丁屋實際上歸發展商所有。控方指男丁明知自己只有丁權而沒有土地,仍透過虛假地契、申請表及聲明,使地政總署相信他們具備申請資格,構成串謀詐騙。另控D1與中介人莫錦貴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及160萬元介紹費。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套丁」中的沉默、虛假文件及申請行為,是否向政府作出虛假陳述並構成串謀詐騙,以及被告是否符合Ghosh測試的不誠實標準。另一爭議是莫錦貴的主事人是否獲充分證明,因而能否成立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男丁雖簽署表面上顯示其擁有土地的文件,實際上從未有意取得或保留土地利益;他們在申請、宣誓及簽署建築牌照的持續過程中保持沉默,足以向政府表示自己「有權有地」並具申請資格。依Ghosh測試,明理而誠實的人會認為利用虛假文件掩飾無資格並取得丁權費是不誠實,而各被告亦知道一般人會如此看待。串謀詐騙的不利結果不限於經濟損失,也包括誘使公職人員作出原本不會作出的批准。至於第23項,控方未能證明沙田鄉事委員會或其他特定人士是莫錦貴的主事人,故控罪不能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陳樹雄案 (CACC 512/2001),區分單純違反合約限制與以虛假陳述掩飾申請資格不足的行為;亦引用DPP v RAY [1974] A.C.370,說明沉默在整體行為下可具有正面陳述效果。法庭並依普通法串謀詐騙原則及《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第9(2)(b)條分析代理人與主事人關係。

裁決與命令

除第23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控罪罪名不成立外,D1至D12按不同控罪被裁定一項或多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決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重要之處在於,沉默未必需要先存在獨立披露責任;法院可從一連串申請行為及整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正面陳述。單純違反合約與以虛假文件製造申請資格,法律性質並不相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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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丁權並借名申請丁屋會否構成詐騙?
A.

法庭認為,男丁明知只有丁權而沒有土地,仍以虛假文件及沉默使政府相信其有資格申請,屬不誠實並構成串謀詐騙。本案相關被告因此被裁定罪成。

Q.保持沉默可以構成虛假陳述嗎?
A.

法庭認為,沉默須結合整體行為判斷;在本案中,申請、宣誓、簽署文件及隱瞞安排的連續行為,向政府表示男丁有權有地,故可構成正面陳述。

Q.為何向中介人支付160萬元的控罪不成立?
A.

控方未能證明莫錦貴究竟代表誰辦事,以及誰有權批准他收取利益,未能建立主事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因此,法庭裁定第23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控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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