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兆齡案 DCCC520/2015

右轉撞倒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部分罪名成立
危險駕駛罪不成立,三項較輕控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5/1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兆齡 Sail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兆齡駕駛客貨車由九龍土瓜灣北拱街右轉往高山道時,撞倒正在過路的女行人。死者頭部重傷,送院後不治。被告承認使用沒有保護隔板的客貨車及使用欠妥車輛兩項控罪,並承認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罪,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方依賴閉路電視片段及專家重組,辯方則主張死者處於車輛盲點,事故源於短暫缺乏專注。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右轉時未察覺行人,是否已達危險駕駛所要求的程度,即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水平。控方依賴專家認為死者曾有短暫可見時間;辯方則指交通環境、盲點及視線阻隔足以造成意外,至多構成不小心駕駛。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排除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並認為危險駕駛須根據駕駛方式,而非死亡結果判斷。專家證據只能顯示死者在約0.67秒至更短時間內可能可見,不能證明被告實際看見或故意冒險。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第(7)款,評估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預期時,須考慮道路性質及實際交通。被告低速右轉、路口交通複雜,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駕駛遠遜於合理標準;事故較可能源於一時缺乏專注,故只構成不小心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確認危險駕駛取決於駕駛方式而非後果;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秋榮(CACC 347/2005),指出不小心造成的嚴重後果不會自動轉化為危險駕駛。另援引李振華、吳俊文、范少棠、LEE MECHIAN、杜澤鏗及林纓羽等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就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被告承認的另外兩項車輛違規控罪亦獲裁定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明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死亡後果本身不能證明危險駕駛。短暫未察覺行人,在沒有其他嚴重違規因素時,可能只屬不小心駕駛。法庭須整體考慮路口交通、視線、車速及可合理推斷的駕駛情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低速右轉撞倒行人一定是危險駕駛嗎?
A.

不一定。法庭須證明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水平,而非只看死亡結果。本案認為證據不足,被告危險駕駛罪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Q.行人只在視線中出現很短時間,司機是否有罪?
A.

專家證據只能證明行人可能短暫可見,未必能證明司機實際看見或駕駛極度危險。本案法庭認為短暫缺乏專注只構成不小心駕駛,並非危險駕駛。

Q.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會否自動變成危險駕駛?
A.

不會。危險駕駛取決於駕駛方式,而非事故後果;不小心駕駛造成死亡,也不會自動提升為危險駕駛。本案因此裁定危險駕駛罪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