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大彰案 DCCC254/2015

持刀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一年九個月
被告因持刀企圖傷人判囚一年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3/1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大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吳大彰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14年9月12日晚上,事主曾浩然因追收借貸欠款而到被告住所聯絡被告。被告得悉來意後情緒激動,持約18厘米菜刀至少四次從正面揮劈事主,並以手腳襲擊事主。事主以公事包抵擋,公事包留下四道割痕,但事主沒有受傷。被告其後收取與借貸有關的文件,才讓事主離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持菜刀多次襲擊、持續恐嚇及公事包留下割痕的嚴重性,並考慮事主沒有受傷、被告長期義工服務、年齡、家庭情況及舊有輕微刑事紀錄等求情因素。控辯雙方均表示沒有可直接比較的案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至少四次以菜刀劈向事主頭部,力度足以在未有公事包阻擋時造成重創;持續約五分鐘的兇惡言語亦增加案件嚴重性。因此,以四年作為量刑基準並非過重。然而,事主最終沒有受傷,法庭遂以兩年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自2008年起持續提供義工服務七年,獲減刑三個月;其對放債糾紛的說法前後不一,不能構成額外求情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指出控辯雙方均找不到可作比較的案例,故主要根據襲擊方式、所用武器、潛在傷害及實際傷勢評估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一年九個月。法庭以兩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長期熱心參與義工服務而扣減三個月;沒有其他額外求情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企圖以菜刀襲擊頭部,即使受害人因抵擋而沒有受傷,仍可被視為嚴重暴力罪行。實際傷勢較輕可降低量刑基準,但不能抵銷武器、襲擊次數及潛在重傷風險所帶來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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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襲擊他人但沒有造成受傷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持刀至少襲擊四次並瞄準頭部,潛在傷害嚴重;雖然事主沒有受傷,仍以兩年為基準,扣減三個月後判囚一年九個月。

Q.受害人用公事包擋住菜刀是否會影響判刑?
A.

公事包阻擋了襲擊並避免受傷,但留下四道割痕,顯示力度不輕。法庭因此承認沒有實際傷勢,降低量刑基準,但仍視案件為嚴重暴力罪行。

Q.長期做義工可以減少監禁刑期嗎?
A.

可以成為求情因素,但減幅取決於法庭評估。本案被告持續七年提供義工服務,獲減刑三個月,最終由兩年基準減至監禁一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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