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Ching Hung DCCC729/2015

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一年八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一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4/1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ing 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HH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Ching Hung承認一項違反《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124(1)條的罪名,即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被告當時40歲,透過WeChat以假名與一名14歲中學生聯絡,並逐步引導她到其住所。被告曾承諾不會侵犯她,但女童到達後,他親吻及撫摸她,要求口交,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性交三次,另使用按摩棒及假稱給予緊急避孕藥。被告似乎亦拍攝女童裸露及進行性行為的照片。女童其後出現顯著創傷後症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違反《Crimes Ordinance》第124(1)條的非法性交罪應如何判刑。控方強調被告年長、以通訊軟件引導未成年受害人、欺騙她到住所、重複性交、沒有採取安全措施及造成嚴重心理傷害。辯方則提出被告認罪、無案底、心理報告顯示再犯風險低至中等,以及被告聲稱不知道女童確切年齡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此類案件雖沒有正式量刑指引,但必須判處具阻嚇作用的刑罰,以保障因不成熟而需要保護的年輕女性。量刑時考慮年齡差距、雙方關係、是否利用地位或欺騙、犯罪次數及期間、是否採取避免懷孕或傳染疾病的措施、對受害人的身心影響,以及拍攝等不當行為。被告40歲,明知女童是中學生,應更加小心避免觸犯法例;即使不知道確切年齡,亦不能成為減刑理由。法庭依循So Wai Lun v HKSAR所述,刑法亦要求人們避免接近合法與違法的界線。審訊後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因認罪獲充分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o Wai Lun v HKSAR [2006] 3 HKLRD 394,說明被告應採取措施避免可能違法的行為。量刑因素及阻嚇原則亦參考R v Taylor [1977] 1 W.L.R. 612、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127 of 2004 [2005] 2 Cr App R (S) 74、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Yui Hung [2007] 2 HKLRD 772、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及HKSAR v Lee Kwok Wah, Francis [2013] 2 HKLRD 1009。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並被裁定罪成。法庭判處監禁一年八個月;刑罰由審訊後兩年六個月的起點,因認罪而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即使沒有量刑指引,仍須重視阻嚇、受害人創傷及被告的操控或欺騙行為。被告不知道受害人確切年齡,若已知其為中學生,通常不足以減輕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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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4歲少女性交會被判多久?
A.

被告與14歲少女性交三次,並有引導、欺騙及沒有使用安全套等情節。區域法院考慮認罪及無案底後,判處被告監禁一年八個月。

Q.不知道少女確切年齡可以減刑嗎?
A.

法庭認為被告雖不知道確切年齡,但知道女童是中學生,作為40歲成年人應更加小心避免違法。因此,該情況沒有實質減輕其責任。

Q.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有哪些加重因素?
A.

法庭重視被告與女童的巨大年齡差距、以WeChat引導及欺騙、三次性交、口交、使用器具、沒有安全措施、疑似拍攝,以及女童遭受的創傷,並據此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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