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錦仙案 DCCC609/2015

爆竊餐館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6個月;D2 監禁26個月
兩名被告人各判即時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13/10/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錦仙(第一被告人)及鄭加東(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15年3月16日凌晨,兩人在元朗一間餐館附近徘徊並進入後巷;第二被告人嘗試拉起捲閘,第一被告人其後攜袋離開。警方發現餐館捲閘被撬開,追截並拘捕兩人,起回爆竊工具、收銀箱及港幣1,276.30元。閉路電視顯示第一被告人撬開收銀櫃並取走收銀箱,兩人其後在警誡下承認爆竊。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起點應否按非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定為30個月;共同犯案及各人的相類前科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兩人的認罪、悔意、年齡、健康及個人背景可獲多少扣減。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非住宅物業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其他因素時,量刑起點為30個月。兩人分工合作、共同犯案,增加罪責,故各加3個月。兩人均為積犯,且有多次相類定罪;為反映重犯嚴重性及保障社會,各再加6個月,刑期增至39個月。認罪節省審訊時間並顯示悔意,構成唯一有效求情因素,按三分之一比例扣減,最終各判監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CACC 338/2007)確認共同犯案及相類前科均可加刑,並支持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一般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枝 [1999] 2 HKLRD 830則支持因重犯而為阻嚇及保障社會加刑。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各被判即時監禁26個月。刑期由30個月起,加共同犯案3個月及重犯6個月至39個月,再因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會按物業性質、共同犯案及相類前科逐步調整。認罪扣減並非抵銷積犯所帶來的加刑,而是在加刑後按比例計算。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兩人一起爆竊餐館會如何判刑?
A.

法院以非住宅物業爆竊的30個月作起點,因共同犯案加3個月,再因相類前科加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兩名被告人各判監26個月。

Q.爆竊罪有多次前科會否加刑?
A.

會。法院認為相類前科顯示兩人屢次重犯,須為阻嚇及保障社會而加刑;本案兩人均因此額外增加6個月。

Q.爆竊罪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因顯示悔意並節省法庭時間,法院在加刑後扣減三分之一,將39個月減至2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