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風案 DCCC978/2014

製造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三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21/9/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梁風面對四項控罪,包括有意圖而偽製紙幣、有意圖而保管偽製紙幣、管有他人身分證,以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她承認第一、二及四項控罪,並承認相關案情;第三項控罪則否認,控方申請並獲辯方同意將之保留在法庭檔案中。警方在她的住所搜出131張以噴墨打印的偽鈔,總面值74,000元,以及偽鈔製作工具。警員到場時,她焚燒偽鈔及手推車以圖銷毀證據。她37歲、無業、領取綜援,過往有17項定罪,包括三次偽鈔罪及多項危險藥物罪,並患有思覺失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偽製及管有偽鈔的量刑基準、偽鈔數量、面值、品質、製作規模及被告案底的影響;以及為銷毀犯罪證據而妨礙司法公正的刑罰。法庭亦須考慮精神病歷、經濟困難、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偽製或有意圖管有偽鈔均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通常須施加具阻嚇性的刑罰。量刑須考慮偽鈔的數量、價值、像真度、製作工具、犯案期間、角色及個人背景。雖然本案製作規模細小、設備簡陋、偽鈔品質不高且未有流通,但被告能繼續製造更多偽鈔,且有同類前科,因此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各以42個月為量刑基準。妨礙司法公正方面,行為短暫、出於驚慌且對調查影響有限,故以6個半月為基準。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CACC 128/2013)說明偽鈔罪須具阻嚇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一及另一人([2006] 3 HKLRD 150)列出量刑因素。另參考 Ngan Chun Yee、Chow Tin Wah、Leung Wai Han、陳祝珊、李子聰、嚴守中等偽鈔案件,以及 R v Tunney、R v Kwok Yau Fat 和 Attorney General v Yan Chun Fo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二及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三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中。第一及第二項各判28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第四項判4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經濟困難及失去公屋並非有力減刑因素。即使偽鈔品質低劣及未曾流通,製造能力、同類前科及金融市場所受威脅仍可導致具阻嚇性的刑罰。精神病歷可影響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但不會自動免除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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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造偽鈔但沒有流通會判囚嗎?
A.

會。法庭指出製造偽鈔本身已屬嚴重罪行,即使偽鈔品質低劣及未曾流通,仍須考慮製作數量、面值、能力及案底。本案最終判處相關控罪合共監禁30個月。

Q.焚燒犯罪證據會判多久?
A.

刑罰取決於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及相關主罪的嚴重性。本案被告為銷毀偽鈔而焚燒證據,法庭以6個半月為基準,認罪後判4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Q.經濟困難及精神病可否免除偽鈔罪刑罰?
A.

不能自動免除刑罰。法庭認為經濟困難不是有力求情理由,精神病歷主要影響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被告的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總刑期仍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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