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Yiu Man DCCC528/2015

屢次盜竊名牌商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十個月
十六罪判監,連同啟動緩刑共服刑三年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10/9/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 Yiu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H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Ho Yiu Man 承認十五項盜竊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約三個月內,他在多間商店盜取名牌手袋、銀包及背包,總值港幣389,780元;另在送貨工作期間侵吞港幣1,443元貨款,並偷取同事價值港幣7,100元的手機。他被捕後在警署羈留室破壞消防灑水器,造成港幣2,581.65元損失。被告有大量盜竊案底,並提交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其有抑鬱及人格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多宗高價名牌商品盜竊、僱主款項及同事手機盜竊,以及羈留室刑事損壞的適當量刑起點與整體刑期。另須評估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降低其刑事責任,以及違反先前緩刑判刑後是否應啟動該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按各罪行的價值、手法、頻率及被告屢犯紀錄訂定量刑起點,並因認罪給予完整扣減。高價名牌商品盜竊的刑期因被告屢犯而提高;各項彼此獨立的罪行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其在短期內大量犯案的整體責任,同時避免刑期失衡。依據 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精神疾病只有在影響犯罪時的責任程度時才可支持減刑;法院認為報告及被告所述動機未證明病情降低責任,故不作此項扣減。被告違反緩刑判刑,且無例外情況,法院遂啟動部分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Sau Yuk 及 HKSAR v Nguyen Anh Cuong 供法院比較有組織店舖盜竊的刑罰;HKSAR v Cheung Mee Kiu 涉及僱主款項盜竊的量刑指引;HKSAR v Singh Guriar 用作比較刑事損壞。法院亦依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考慮整體量刑,並按 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 評估精神疾病與刑事責任的關係;HKSAR v Chen Xuehui 闡述相關評估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罪名均被定罪。就本案十六項罪行判監三年八個月;另啟動先前緩刑刑期,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兩案合計須服刑三年十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精神疾病並不自動減輕刑責;法院須考慮疾病嚴重程度及症狀與犯案的關聯。對在短期內屢次犯案的被告,法院可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並在違反緩刑且無例外情況時啟動緩刑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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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短時間內多次偷竊名牌商品,法院如何判刑?
A.

法院考慮商品價值、犯案手法、罪行數目及被告屢犯紀錄,並就認罪給予扣減。本案法院就十六項罪行判監三年八個月。

Q.抑鬱或人格問題會否令盜竊刑罰減輕?
A.

法院須判斷精神狀況是否實際降低犯罪責任,而不會只因診斷本身減刑。本案法院認為報告未證明病情減輕責任,因此沒有精神狀況扣減。

Q.違反緩刑判刑後,法院會否啟動原有刑期?
A.

法院可考慮是否存在令啟動刑期變得不公的例外情況。本案法院認為沒有此等情況,啟動六個月緩刑刑期中的兩個月分期執行,使總刑期達三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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