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暢才案 DCCC296/2015

替騙徒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四項控罪各判監三十二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威17/8/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暢才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威

案情摘要

被告因賭博欠債,答應來港替身在內地的同黨收取電話騙案款項,再匯回內地,並預期取得百分之三報酬。他承認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串謀罪。三名長者受害人合共損失港幣十三萬元;另一名受害人保持警覺,未有受騙。被告在嘗試收取相關騙款時被警方拘捕,並在調查中承認其餘案件情節。他沒有過往定罪紀錄,並坦白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被告以收取及匯送電話騙款的次要角色,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認罪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幅度如何計算;以及多項刑罰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不知電話騙案詳情、角色次要且無案底,請求輕判;被告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相關洗錢活動猖獗且損害日增,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依上訴庭既定指引,僅協助處理電話騙案得益者的量刑基準為監禁三年;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被告坦白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故刑期先由三年減至兩年,再加八個月至三十二個月。法庭不接納有其他減刑理由,並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命令各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CACC 21/2014)確立電話騙案中協助收取騙款者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CACC 141/2014)其後確認該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四項承認的控罪各被判監禁三十二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故實際總刑期為三十二個月。法庭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按法例加刑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電話騙案中負責收取及轉交騙款的角色,即使屬次要,仍適用三年監禁基準及法定加刑。被告認罪所得的扣減與法定加刑依序計算;本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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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收取並轉交騙款會判囚多久?
A.

判刑基準為監禁三年,認罪扣減及法定加刑會影響實際刑期。本案被告各項刑期均為三十二個月,並同期執行。

Q.只負責收取騙款,也會被判洗錢罪嗎?
A.

本案被告負責向受害人收款並匯給內地同黨,承認相關處理犯罪得益及串謀控罪;法庭按電話騙案收款角色判刑。

Q.電話騙案收款人認罪後,法庭如何計算刑期?
A.

本案先以三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按法定規定加刑三分之一,得出三十二個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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