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88/2015

踩破借出的桌面是否構成刑事損壞?

部分罪名成立
刑事損壞罪成立,其餘兩項控罪未獲證明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W.K. Kwok2/7/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BALAKRISHNAN MAHENDR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K.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與PW1曾是鄰居,PW2是PW1的女友。控方指稱,2014年8月31日,被告在PW1寓所內與PW2爭執,並以腳大力踩破一張玻璃桌面的桌子;碎玻璃令PW2受傷。該桌子原屬被告,約兩年前已借給PW1在房間使用。被告否認在場,並稱當時與朋友身處另一地址。控方另指被告稍後以金屬棍襲擊PW1,但PW1承認不能確定襲擊者身份。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排除被告的不在場辯解,證明他損壞桌面及造成PW2受傷?被告仍是桌子的物主時,PW1因借用而享有的管有或控制是否足以令桌子屬於刑事損壞罪所指的他人財產?被告是否具有損壞財物及傷人的所需意圖或罔顧後果心態?

判決理由

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所有元素;提出不在場辯解不會把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控方須排除該辯解。根據《Crimes Ordinance》第59(2)條,財物可同時屬於有管有或控制權的人;PW1實際使用桌子,故桌子亦屬其財物。被告以相當力量踩破玻璃桌面,明知有損壞風險仍不合理地冒險,構成罔顧後果及刑事損壞。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或預見碎玻璃會傷及PW2,傷人罪所需的犯罪意圖未獲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Crimes Ordinance》第59(2)及60(1)條界定刑事損壞罪中的「屬於他人」財產,並涵蓋有管有或控制權者。終審法院在HKSAR v Wong Sui Ching (2012) 15 HKCFAR 199指出,財物可同時屬於多人;物主亦可能因損害他人受保障的財產權益而犯罪。法院據此認定PW1借用並實際管有的桌子屬其財物。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控罪一)成立;傷人罪(控罪二)因未能證明所需犯罪意圖而無罪釋放。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三)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因證據不足被撤銷。判決沒有記載刑罰。

判決啟示

刑事損壞罪中的財物可同時屬於物主及實際管有或控制的人,因此物主損壞借出物品仍可能構成犯罪。損壞財物的罔顧後果,不會自動證明被告亦預見可能有人受傷;傷人罪的犯罪意圖須另行證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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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物主踩破借給別人使用的桌子,會構成刑事損壞嗎?
A.

可以。刑事損壞罪所指的財物可同時屬於物主及有管有或控制權的人。本案桌子雖屬被告所有,但PW1借用並正在使用,法院因此裁定刑事損壞罪成立。

Q.踩破玻璃桌面令旁人受傷,是否必然構成傷人罪?
A.

不必然。控方須證明被告意圖造成身體傷害,或預見傷人風險而罔顧後果。本案法院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預見碎玻璃會傷及PW2,故裁定傷人罪不成立。

Q.被告提出不在場辯解後,是否要由他證明自己不在場?
A.

不用。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並排除不在場辯解。本案法院不接納被告及其證人的說法,認為控方已證明被告在場並故意罔顧桌面受損風險,裁定刑事損壞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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