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志強案 DCCC219/2015
駕船逃避截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志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1日晚上,被告蘇志強獨自駕駛一艘不適宜航行、沒有航燈及合規格救生設備的舢舨,在屯門爛角咀附近拒絕水警截查,並以最高約37海里航速逃走。追逐歷時約十分鐘及四海里,其間舢舨在其他船隻之間穿行、與水警輪多次輕微碰撞,並以之字形航線規避攔截。船上搜得五塊市值約85萬元的玉石,被告承認受託以人民幣1,000元將玉石帶往內地;其身上另搜得0.54克含氯胺酮的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與量刑。被告承認前三項相關控罪及管有毒品,但否認沒有停止航行;控方撤銷第一項,並接受被告僅承認管有而非販運危險藥物。爭議包括各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按危及海上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及案件中的危險程度評估量刑。夜間高速逃避截查、在其他船隻間穿行、碰撞水警輪、船隻缺乏安全設備及追逐距離,均屬加重因素;但天氣良好、碰撞輕微且無人身或財物損失,顯示案件並非最嚴重。法院參考同類案件,將第二項量刑起點定為15個月,認罪後減至10個月;出口玉石罪以10個月為基準,認罪後減至7個月。就0.54克氯胺酮,法院重視阻嚇及被告曾接受戒毒所療程,未採納戒毒所建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多宗海上逃避截查案件,確立一般案件的量刑基準約為12至15個月,較嚴重案件可由18個月起算。出口未列艙貨物方面,鄭啟案指出涉及一定數量貨物時通常以12至15個月為量刑範圍;梁文進案則因貨量大、價值高及預先改裝而採18個月基準。法院亦依《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索取戒毒所及背景報告。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沒有停止航行控罪撤銷;被告就危及海上安全、企圖輸出未列艙貨物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第二項判監10個月,第三項7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第四項判監1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同期,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海上高速逃避截查即使未造成傷亡,仍可因對追截者及其他船隻造成實質危險而判處即時監禁。法院將阻嚇置於重要位置,並認為曾接受戒毒治療並不足以取代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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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高速逃避水警截查會判刑多久?
法院考慮夜間高速逃走、危及其他船隻及與警輪碰撞等因素,對危及海上安全罪判監十個月;本案總刑期為十二個月。
Q.受託把玉石帶往內地會否構成出口罪?
被告承認收取人民幣1,000元運送五塊玉石,並承認企圖輸出未列艙貨物。法院以十個月為基準,因認罪減至七個月。
Q.持有少量氯胺酮可否接受戒毒所處分?
法院曾索取戒毒所報告,但考慮被告已有戒毒所紀錄及阻嚇需要,拒絕採納建議,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監禁一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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