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碧如案 DCCC616/2014
借出投注戶口洗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碧如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威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碧如被控於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10日期間,與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處理其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帳戶內、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款項。期間有6,247次現金存款,總額港幣3,517,735元,亦有467次提款。多項交易在短時間內於不同投注站進行,另有提款發生於她身處香港境外時。她承認曾把款項存入該戶口以償還小額貸款,但否認知悉戶口被用於洗錢;她稱已將智財咭及密碼放在按摩院儲物櫃,後來不知所終。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以及她是否具有所需犯罪意圖。爭點尤其在於她是否知道戶口有頻繁現金進出,抑或僅把智財咭及密碼借予他人,而不知對方如何使用戶口。
判決理由
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串謀及犯罪意圖;被告人無須證明自己清白。法庭接納被告人曾把智財咭連同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但認為其證供不可信,並認定她讓他人操作戶口。借出戶口者可在適當證據下承擔從犯責任,然而串謀定罪仍須證明被告人具有犯罪意圖。依據 Pang Hung Fai,不能以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取代被告本人的認知。馬會不發月結單,且存款毋須智財咭,故不能推斷被告知悉戶口頻繁交易或其洗錢用途;疑點須歸於被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alim 指出,若被告確實只借出戶口且未處理款項,實質洗錢罪可能不成立,但視乎證據可考慮從犯責任。HKSAR v Pang Hung Fai 確立被告本人的認知為關鍵,不能以客觀的「有理由相信」代替。法院亦考慮 容麗麗、楊思概及 Lung Ming Chu 等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法院認為雖然其行為可疑,控方仍未能排除其犯罪意圖方面的合理疑點。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戶口持有人讓他人使用帳戶,不會自動證明其串謀洗錢;控方仍須證明其犯罪意圖及對相關交易的認知。法官並指出,投注戶口不發月結單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建議馬會檢討相關漏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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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投注戶口和密碼借給別人,會否被判串謀洗錢?
借出戶口可引起刑事責任,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具有犯罪意圖。本案法庭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知悉戶口的頻繁交易及洗錢用途,故判她無罪。
Q.投注戶口沒有月結單,法庭可否推斷戶口持有人知情?
法庭須按證據判斷戶口持有人是否知道交易情況。本案馬會不發月結單,且存款毋須智財咭,法官不作知情推斷,並因合理疑點判被告無罪。
Q.戶口持有人不在香港時仍有提款,是否足以證明串謀?
境外提款可顯示另有人操作戶口,但不必然證明戶口持有人知悉或參與犯罪。本案雖裁定被告曾讓他人使用帳戶,控方仍未證明其犯罪意圖,故她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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