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ang Qimin DCCC348/2015

替人收取電話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因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被判監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E Lin18/6/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ang Qim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E Lin

案情摘要

被告 Huang Qimin 年僅20歲,持雙程證來港,並無香港刑事紀錄。受害人在中國接獲冒充其兒子的來電,對方聲稱兒子遇險並索取30萬元贖款。受害人報警後,按指示前往上水一個商場交款。被告到場收取款項,警方隨即拘捕他。他稱受網上結識的 Sam 指示,收取10萬元後匯往中國銀行戶口,並可獲3,000元酬金。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本案電話騙案相關洗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認罪後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是相關「放款」騙案日益普遍且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辯方不反對申請,但主張按先例加刑三成。

判決理由

洗錢罪量刑首重阻嚇,法院依上訴法庭在 HKSAR v A Male Known as Boma Amaso 所列相關因素衡量案件,不設僵化量刑指引。案件與 HKSAR v Wu Jian Bing 的事實近似,惟考慮本案被告僅任收款人、涉款及角色等情況,定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20個月。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交的警務統計及證供,清楚有力地證明同類案件增加且危害重大。參照 Wu Jian Bing 獲上訴法庭確認的加刑做法,最終加刑至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A Male Known as Boma Amaso 確認洗錢罪量刑應按相關因素處理,且不宜訂立僵化指引。HKSAR v Wu Jian Bing 的相近案件採用加刑三成,並獲上訴法庭批准;本案據此定量刑起點及加刑幅度。另參考 R v Basra、SJ v Wan Kwok Keung、HKSAR v Xie Ximing 及 HKSAR v Liang Trjia Wai。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定罪。法院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20個月,再因案件普遍及社會損害加刑至2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電話騙案收款人的洗錢罪量刑,會以阻嚇及個案因素為核心,並參照相近案件。若控方按法例提出加刑申請,具說服力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證據可支持加刑;本案最終加刑幅度略低於三成。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贖款,洗錢罪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替電話騙案收款,承認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法院以30個月為起點,計入認罪及加刑後,判處監禁26個月。

Q.初犯而受人指使收取騙款,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本案被告年僅20歲且在香港無案底,法院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先減至20個月;其後因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加刑至26個月。

Q.電話騙案相關洗錢案件普遍,法院可否加刑?
A.

本案控方提交警務證據,證明相關放款案件增加並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法院接納證據後加刑,最終判被告監禁2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