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偉興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605/2014
放寬驗車簽發假證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偉興、廖燊雄及陳渭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同被控於2007年3月至2011年11月串謀偽造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D1是大昌行驗車中心經理,指示下屬寬鬆處理VIP車輛;D2及其後接任的D3則以主管身份協助監督。驗車員透過忽略車輛缺陷、以其他車輛代替進行機測等方式,將不合格車輛評為合格。D2認罪並為控方作供,D1及D3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須考慮各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參與期間、規模及對公眾安全與驗車制度的危害。另須衡量D2認罪及協助控方、各被告被捕至判刑期間承受的精神壓力,以及D1妻子即將分娩和D3長期行善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D1是計劃主事人,藉上司權力指示下屬違反運輸署驗車指引,並由D2及D3提供技術協助及監督。計劃長期、常規地涉及多人及大量車輛,削弱公眾對驗車制度的信任,並威脅道路使用者安全及健康。法庭按各人角色及參與期間訂定量刑起點,再就認罪、協助控方、精神壓力及個人求情因素作相應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所涉串謀偽造文件罪判刑,並按各被告的罪責及求情因素決定刑期。
裁決與命令
D1判監兩年;D2認罪並協助控方,判監六個月;D3判監十個月。三人均因串謀偽造文件罪被判刑。
判決啟示
判刑反映管理層利用職權指示下屬破壞法定驗車制度,並對道路安全構成威脅,會受到嚴厲處理。認罪、協助控方、長期精神壓力及個人求情因素,可按個別情況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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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指示驗車員放寬驗車並簽發假證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計劃損害驗車制度公信力,並威脅道路安全;主事人D1被判監兩年,主管D2及D3分別被判監六個月及十個月。
Q.串謀偽造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主管會否被判監?
本案主管協助主事人監督驗車員違規操作,法庭按其角色及參與時間判刑;認罪並協助控方的D2最終被判監六個月。
Q.認罪並替控方作供可以減少串謀偽造文件的刑期嗎?
法庭就D2認罪及在庭上提供有用證供作出減刑,並另考慮其精神壓力;其量刑起點為十八個月,最終判監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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