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偉興案 DCCC605/2014
替VIP車偽造驗車證明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偉興、廖燊雄及陳渭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大昌行九龍灣驗車中心負責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進行法定驗車,合格車輛可獲發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D1 龍偉興是中心經理,D2 廖燊雄及其後接任的 D3 陳渭鏘先後擔任主管。控方指 D1 為增加 VIP 車房客生意,指示驗車人員寬鬆處理 VIP 車;D2、D3 在技術層面指導下屬,透過忽略缺陷、挪用其他車輛測試數據等方法,將不合格車輛評為合格並簽發證明書。D1 及 D3 否認串謀偽造文件。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1 及 D3 串謀偽造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焦點包括證人證供是否可信、證明書是否屬虛假文書,以及 D1 的指示和 D3 的協助是否足以證明兩人有共同犯罪意圖。辯方質疑證人為求減刑而誣指被告,並稱 D1 無意要求違反驗車指引。
判決理由
法庭按《刑事罪行條例》第69條所述的虛假文書定義,考慮證明書是否看來在特定情況下製造,實際上卻非如此製造。法庭接納證人證供,認為 D1 所稱「寬鬆處理 VIP 車」結合其對下屬工作評核及前途的影響,以及承諾違規者可轉任維修工作,顯示其意圖是把不合格車輛評為合格。D3 知悉並執行該安排,且指導下屬以其他車輛測試數據作弊。證據證明兩人有共同串謀意圖;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控罪各項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9、70(1)(f)、71、159A及159C條,並參照《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規例,判斷證明書的虛假性、誘使運輸署接受文書及串謀偽造文件的控罪元素。
裁決與命令
D1 龍偉興及 D3 陳渭鏘被裁定串謀偽造文件罪名成立。裁決理由書沒有載列 D2 的裁決,也沒有處理刑罰或訟費命令;本判決所作的是定罪裁決。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意圖可從管理指示、上下級壓力、安排掩護違規者及實際作弊方式等整體情況推斷。即使驗車個別判斷涉及專業評估,故意挪用測試數據或把不合格車輛評為合格,仍可構成偽造文件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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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指示驗車人員放寬標準讓VIP車通過,會否構成串謀偽造文件?
法庭認為經理指示下屬把不合格的VIP車評為合格,並由主管提供技術協助,足以證明串謀偽造文件;本案經理及接任主管均被裁定罪成。
Q.用另一輛車的測試數據替不合格車輛取得驗車證明,是否違法?
法庭接納證據指有人挪用其他車輛的掣動或廢氣測試數據,令不合格車輛獲發證明書,並認定這是串謀偽造文件安排的一部分;D1及D3罪成。
Q.被告可否以證人為求減刑而作供,推翻串謀偽造文件指控?
法庭承認待判刑證人可能為求減刑而誣指他人,但逐一評估證供後仍認為主要證人可信,並裁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D1及D3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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