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濟鍵案 DCCC345/2014
隱瞞代售款項是否構成欺騙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濟鍵(又名鍾偉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鍾濟鍵獲韓籍商人 Kim Young Il 授權,處理其在佛緣精舍購買的42個骨灰龕位之銷售。2008年至2010年間,被告售出其中26個,涉及款項約759,500元,卻沒有向 Kim 如實交代,並將部分款項用於其公司營運及周轉。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隱瞞銷售及挪用款項,但表示原意是在財務困難解決後償還。Kim 未有出席審訊,辯方質疑錄影會面及申請擱置程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下的盜竊指控及替代控罪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爭議包括錄影會面是否自願及可接納、主要證人缺席是否令審訊不公平,以及控方能否僅憑被告招認,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有意以欺騙逃避付款責任。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錄影會面中警員雖有個別不必要的提問,但整體對答流暢,被告回答自然,沒有威嚇、壓逼或誘導,因此會面紀錄屬自願作出並可接納。Kim 缺席的申請亦被拒,因辯方未能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其缺席會使審訊無法公平進行。然而,對替代控罪而言,控方仍須證明雙方確實的付款法律責任及被告以欺騙逃避該責任。鑑於授權書未列明還款安排、雙方另有多項生意往來,且 Kim 未能作供,單憑招認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ee Ming Tee [2001] 4 HKCFAR 133、HKSAR v Chan Kong On [2011] 2 HKLRD 1085、HKSAR v Law Yik Lun [2011] HKLRD 676 及 R v Holgate (No.1) [1996] 3 HKC 315,說明失蹤證人及公平審訊的原則;並參考 Archbold Hong Kong 2015 第4-56段,考慮控方尋找證人的合理措施。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的替代控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辯方擱置法律程序的申請先被拒;判決並無另行作出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作出強烈招認,控方仍須證明罪行的每項法律元素。主要證人缺席時,若關鍵合同或付款責任無法確定,招認可能不足以達至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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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售他人骨灰龕位後隱瞞款項會否被判欺騙罪?
法庭認為,被告確曾隱瞞銷售及使用款項,但控方仍須證明明確的付款法律責任及欺騙意圖。由於主要證人缺席,相關責任未能確定,被告最終獲判無罪。
Q.錄影會面中警員提問尖銳,內容仍可作為證供嗎?
法庭會整體評估會面是否自願。雖然本案有個別不必要的提問,但被告回答自然、沒有威嚇或壓逼,故錄影會面及謄本均獲接納。
Q.主要證人不出庭,刑事案件一定會被擱置嗎?
不一定。辯方須證明證人缺席會使審訊無法公平進行,法院亦會考慮控方尋找證人的合理措施。本案辯方未能證明,因此擱置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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