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上訴申請如何撤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CACC101/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YEUNG KA SING, CARSON(楊家誠)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副庭長、Macrae 法官及 McWalters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因刑事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於2015年5月13日已作出判決,拒絕其反對定罪的上訴;其後將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押後至5月15日處理。辯方其實已表示,除非定罪大幅縮減至僅涉及部分款項,否則不會繼續追究刑罰上訴。被告人其後嘗試向刑事上訴登記處提交放棄通知,但有關申請在聆訊開始後才提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人既已表示不追究刑罰上訴,法院是否仍可受理其上訴許可申請;以及《刑事上訴規則》(Criminal Appeal Rules)第39條是否容許在聆訊開始後提交放棄通知。答辯方申請訟費,被告方未予反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根據《刑事上訴規則》(Criminal Appeal Rules)第39條,放棄程序只適用於聆訊開始之前。本案聆訊早於2015年3月11日開始,因此被告人在5月13日及14日嘗試提交的放棄通知,不能依該規則產生效力。然而,被告人在法院面前明確表示不再追究刑罰上訴,且此立場與其代表大律師先前所說一致。法院遂按其實際立場,拒絕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刑事上訴規則》(Criminal Appeal Rules)第39條,判定放棄通知須在聆訊開始前提出。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被告人提出的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應答辯方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並發出兩名法律代表證明書;如未能協議,訟費須予評定。
判決啟示
刑事上訴的放棄通知受嚴格時限約束,聆訊開始後不能依第39條提交。即使程序性放棄無效,法院仍可根據上訴人明確不再追究的立場拒絕許可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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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刑罰上訴可以在聆訊開始後撤回嗎?
法院指出,《刑事上訴規則》(Criminal Appeal Rules)第39條的放棄程序只適用於聆訊開始前。本案聆訊已開始,因此遲交通知不能生效。
Q.如果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刑罰上訴,法院會如何處理?
即使正式放棄通知逾期,法院仍可考慮上訴人在庭上的明確立場。本案法院因此拒絕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Q.刑罰上訴許可申請被拒後,誰須支付訟費?
答辯方申請訟費,而被告方未予反對。法院遂命被告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並准予兩名法律代表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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