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培案 HCCC314/2014

照顧女童後性侵犯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兩個月
被告四罪成立,合共監禁四年兩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8/5/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培 (CHAN Wing-Pu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永培是受害女童X父親的朋友,曾受託照顧X。X於2001年出生,2008年至2013年間多次到被告人住所居住。被告人在X七歲時以遊戲方式隔衣觸摸其私處及身體;X八歲時將她按在地上觸摸胸部及下體;其後又在洗澡時觸摸她的身體及私處。2013年X十二歲時,被告人與她性交。X於2013年12月向家人披露事件,翌日報警。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二、五及六,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性罪行的量刑,包括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庭須評估受害人年齡、被告人與她的信任及照顧關係、犯案次數與期間、心理傷害、認罪、過往紀錄及阻嚇需要,並決定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極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重刑;相關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應按個案情況衡量十項因素,包括年齡差距、信任關係、威逼或利誘、犯案次數及期間、暴力、安全措施、身心創傷、家庭影響、其他不當行為及重犯風險。被告人利用照顧者地位及與女童獨處機會,歷時六年多次侵犯,造成嚴重心理傷害。雖然他認罪並節省審訊及避免女童作供,仍不足以抵銷罪行嚴重性;法庭以審訊後整體刑期六年半為基準,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額外兩個月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 [2010] 1 HKLRD 35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及另一人 [2011] 4 HKLRD 307,指出兒童性罪行案情差異甚大,不宜訂立單一量刑指引;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銳洪 [2007] 2 HKLRD 771的阻嚇原則,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偉 [2012] 2 HKLRD 239所列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在四項控罪上被判罪名成立。每項猥褻侵犯罪經認罪扣減後判囚十二個月;非法性交罪判囚三年八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兩個月(五十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照顧者違反信任、受害人年幼、侵犯持續六年及造成嚴重心理創傷。認罪可獲一般三分之一扣減,另因免卻受害女童出庭作供而獲額外兩個月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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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照顧女童期間多次性侵犯,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女童年齡、照顧者違反信任、犯案次數及心理傷害。本案被告歷時六年侵犯女童,四罪成立後合共被判監禁四年兩個月。

Q.與十三歲以下女童性交會判多久?
A.

此罪十分嚴重,法庭須著重阻嚇作用,並按個案因素量刑。本案非法性交罪的認罪後刑期為三年八個月,並與其他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Q.認罪及令受害女童免於作供可減刑多少?
A.

被告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如因認罪令年幼受害人無須出庭,法庭可酌情額外扣減。本案除三分之一扣減外,另扣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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