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soi Shing Bun DCCC27/2015
建築地盤入屋犯法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oi Shing Bu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Tsoi Shing Bun 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發於建築中的住宅大廈;被告曾在該建築地盤工作,案發時到場尋找鐵線。保安員 Chan Wai Kin 發現被告後,被告在離開時推倒 Chan,令其右手、右脛及左拇指受傷,傷勢輕微且已康復。被告犯案時正因另一宗地盤鐵線盜竊案而獲准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應如何按建築中、未有人居住的處所及罪行是否有預謀作出調整?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及認罪應如何影響刑罰?襲擊罪是否應與入屋犯法罪分期執行,以反映兩罪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以非住用處所的慣常量刑起點為參考,考慮建築中的處所及本案並非預謀犯案,將入屋犯法罪起點定為監禁18個月。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起點增至21個月;認罪獲全數扣減,判監14個月。襲擊罪因傷勢輕微,以4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監2個月20日。兩罪性質不同,襲擊罪須部分分期執行,整體刑期為1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援引 HKSAR v Chau Man Ying,說明未有人居住且屬機會性犯案的入屋犯法罪可採用較低量刑起點;並援引 HKSAR v Lau Hiu Man,作為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量刑的參考。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處理兩項罪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定罪。入屋犯法罪判監14個月;襲擊罪判監2個月20日,部分分期執行。法庭命令合併刑期為監禁15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指出,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若被告再次犯入屋犯法罪,可能被視為慣常罪犯。法庭亦就先前盜竊案表示,若當時一併處理,刑期本應更長,但該評論不改變本案的15個月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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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建築地盤找鐵線被控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考慮處所仍在建築、罪行並非預謀及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認罪扣減後就入屋犯法判監14個月。
Q.推倒保安員造成輕傷會被判監多久?
保安員傷勢輕微並已康復,襲擊罪量刑起點為監禁4個月;被告認罪獲全數扣減,判監2個月20日。
Q.入屋犯法後另行襲擊保安員,兩項刑期會否分期執行?
法庭認為襲擊是獨立罪行,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兩項罪名合計判監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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