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FACC6/2014
掌摑伴侶是否構成普通襲擊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Shing Chung Simo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 法官:Ribeiro首席法官、Tang常任法官、Fok常任法官、Stock非常任法官及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Lau Shing Chung Simon為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於2012年1月到前伴侶Yau女士在大埔的住所,承認曾掌摑及搖晃她。控方證人Yuen女士目睹部分事件,警方其後發現Yau女士面部紅腫及胸部抓痕。上訴人主張,Yau女士看似被鬼魂附身,而根據兩人過往相處及WhatsApp訊息,他誠實相信Yau同意以有限武力協助她恢復神志。裁判官拒絕接納訊息紀錄,並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上訴至原訟法庭亦被駁回。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裁判官拒絕接納WhatsApp訊息是否錯誤;訊息是為證明內容真實而提出,還是僅為證明訊息曾作出及其對上訴人心理狀態的影響;上訴人是否誠實相信有同意,從而欠缺施加非法武力的意圖;該錯誤是否使定罪不安全。控方承認接納證據方面有錯,但主張其不影響定罪安全性。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普通襲擊的精神元素是故意施加非法武力;如被告誠實相信受害人同意,即使該信念錯誤,控方仍未能證明所需意圖。傳聞規則 (hearsay rule) 只禁止以庭外陳述證明其中所聲稱事實的真實性;若文件只是證明陳述曾作出,或說明其對被告心理狀態的影響,便不屬該用途,無須依《證據條例》第22A條的電腦文件條件。WhatsApp紀錄支持上訴人對同意的誠實信念,裁判官拒絕接納並錯誤評估其他證據,導致定罪不安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R v Williams說明同意與誠實錯誤信念;以R v Brown說明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時同意的限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ui Kin Hong及Oei Hengky Wiryo v HKSAR闡明傳聞規則須視證據提出目的而定。Chou Shih Bin v HKSAR確認上訴法院仍須檢視下級法院推理是否有重大缺陷。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准許上訴,撤銷普通襲擊罪定罪,認為證據排除及對證據的處理使定罪不安全。法院判給上訴人本次及下級法院上訴訟費,並命令以法律援助方式評定訟費。
判決啟示
電子訊息不會因載於電腦文件而自動成為傳聞證據;關鍵在提出訊息的目的。涉及同意的襲擊案件中,法院須正確處理被告是否誠實相信同意,而非只問受害人事實上是否同意。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WhatsApp訊息可以用來證明被告相信對方同意嗎?
可以,視乎提出訊息的目的。如果訊息只用來證明曾作出及影響被告心理狀態,並非證明內容真實,便不屬傳聞用途。本案終審法院認為訊息應獲接納。
Q.誠實相信對方同意使用武力可以成為普通襲擊罪的抗辯嗎?
如被告誠實相信對方同意,即使信念實際錯誤,控方仍可能未能證明故意施加非法武力。本案法院認為該信念應由WhatsApp訊息及其他證據公平評估。
Q.裁判官錯誤拒絕證據,定罪會否被撤銷?
只有在錯誤影響定罪安全性並造成重大不公時,定罪才可能被撤銷。本案訊息支持上訴人的同意信念,而裁判官又錯誤評估其他證據,終審法院因此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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