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光案 DCCC905/2014

持失竊支票提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九個月
三罪判刑,總刑期九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6/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月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處理贓物罪、企圖盜竊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2014年6月27日,他持有從茶餐廳失竊的支票簿,填寫一張港幣15萬元支票,前往中國銀行嘗試提款,但支票沒有抬頭人、簽署及正確日期,提款未遂。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含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少量物質。他供稱支票簿由一名梁姓女子交給他,毒品則供自己吸食。被告有長期吸毒史及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被告接收並使用明知或相信為賊贓的支票簿,企圖提取大額款項但因手法拙劣而不可能成功,應判處何種刑罰;兩項罪行是否屬同一事件而同期執行;以及少量兩種危險藥物和被告認罪、犯罪紀錄對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被告相信支票簿是偷回來的,仍同意代人提款,故構成處理贓物罪;企圖提款雖涉及港幣15萬元,但支票欠缺基本資料,銀行及茶餐廳沒有實際損失風險。處理贓物罪與企圖盜竊罪是同一行為的組合部分,刑期應同期處理。兩種毒品的實際純品份量未獲證明,應作少量看待;然而被告長期濫藥、曾四次入住戒毒所且重犯,監禁仍屬唯一恰當選擇。坦白認罪提供三分之一減刑,並須考慮整體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HKSAR v Xiao Wei(CACC225/2003),指出處理贓物罪量刑須考慮九項因素。法庭考慮該判例所涉及的量刑因素,但認為本案支票簿價值低、提款不可能成功,並依案件特殊情節訂定刑期。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危險藥物條例》處理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各判監四個月,互相同期執行;第三項判監六個月,其中五個月與前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九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企圖提款因支票明顯不合規而不可能成功,涉及大額款項仍可構成嚴重的企圖盜竊罪。不同性質的毒品罪行可分期執行,但法庭須以整體性原則避免總刑期過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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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拿失竊支票簿提款但未成功會判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明知或相信支票簿是賊贓,仍同意代人提款,構成處理贓物罪;雖然提款不可能成功,企圖盜竊罪仍成立。本案兩罪各判監四個月,同期執行。

Q.持有少量氯胺酮及冰毒會判監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毒品種類、實際份量及被告背景。本案兩種毒品的純品份量未能量度,但被告長期濫藥及多次重犯,仍被判監六個月。

Q.三項罪行的刑期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A.

不一定。法庭認為處理贓物罪與企圖盜竊罪屬同一事件,判刑同期;毒品罪性質不同,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本案總刑期為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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