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英杰案 DCCC100/2024

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兩案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5/6/2025[2025] HKDC 954
合併案件:DCCC100/2024DCCC1394/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英杰(DCCC 100/2024及DCCC 1394/2024)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胡英杰面對兩宗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案件,均承認控罪。DCCC 100/2024中,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可卡因5.79克、氯胺酮0.93克、其他微量毒品、電子磅及現金19,860元。DCCC 1394/2024中,警方在私家車儲物格搜出可卡因10.3克及氯胺酮8.27克,並發現現金。被告承認第二案的毒品供非法販運,兩案毒品估計市值分別為8,085.2元及約16,800元。被告25歲、無刑事定罪紀錄,於2024年5月起被還押。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兩宗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的販運罪應如何量刑,以及多種毒品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辯方主張採用綜合方式、以可卡因作量刑基礎,並因認罪、年輕及小規模販運而減刑;控方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同案涉及多於一種毒品時,採用個別方式會造成不合理而過重的總量刑起點,因此採納綜合方式。法院以較烈性的可卡因作基礎,再以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評估氯胺酮所需的上調幅度。第一案由44個月上調至46個月,再因涉及兩種毒品增至48個月,認罪後減至32個月。第二案由60個月上調至63個月,再因多種毒品、夥同他人及保釋期間犯案增至69個月,認罪後減至46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兩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遵循多種毒品採用綜合方式的計算程序。可卡因量刑指引來自 R v Lau Tak Ming、HKSAR v Abdallah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氯胺酮指引則來自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 Anor。控罪依據為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處監禁。DCCC 100/2024判囚32個月;DCCC 1394/2024判囚46個月,其中兩案刑期有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多種危險藥物案件不必機械地累加各毒品的量刑起點。法院可按毒品烈性及比例採綜合方式,並以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校準刑期;認罪減刑及整體量刑原則亦會影響最終總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通常如何量刑?
A.

法院認為多種毒品不應必然逐項累加刑期,而應採綜合方式計算。本案考慮毒品烈性及各項加刑因素後,兩案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Q.多種毒品案件可否採用綜合方式量刑?
A.

可以。若個別計算會導致不合理的過高起點,法院可採綜合方式,並透過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調整刑期。本案法院因此採納綜合方式。

Q.販運兩宗毒品案件認罪後判囚多久?
A.

第一案的刑期為32個月,第二案的刑期為46個月;法院命令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因此兩宗案件的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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