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仕榮案 DCCC897/201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兩項洗黑錢罪合共判監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6/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仕榮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仕榮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相關串謀罪?判刑理由書記載其承認兩項控罪:一項直接處理罪及一項串謀處理罪。第一項涉及一名74歲婦人遭假扮其兒子的電話騙徒欺騙,於九龍醫院附近把15,000元交給被告人。約一個月後,另一名婦人配合警方設局,將30,000元放在天水圍西鐵站旁草叢,被告人取款時遭埋伏警員拘捕。被告人供稱受朋友指使來港收款,為此收取報酬,並曾把第一筆款項匯往內地。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兩項小額電話騙案相關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認罪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如何計算,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控方主張依第27(2)(c)、(d)條因罪行普遍及社區損害而加刑;辯方則依同類案件主張兩年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以洗黑錢金額為量刑的主要考量,並衡量罪行次數及期間、被告參與程度、組織性和精密程度等因素。涉案總額45,000元、被告角色僅為收款,故採用每項罪行24個月的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至16個月。法庭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每項增加5個月,成為21個月。兩案相隔逾一個月、受害人及收款地點不同,並非單一交易,原則上須分期;但為避免總刑期過重,採整體刑罰原則,控罪二其中9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建兵(CACC32/2011)確認洗黑錢量刑主要看涉案金額,亦須考慮參與程度及罪行安排等因素。HKSAR v Liang Xinchao(DCCC 590/2014)及 HKSAR v Kuo Yung-sen(DCCC 341/2013)支持類似小額電話騙案以兩年為量刑起點。HKSAR v Wong King-wai [2008] 2 HKC 614 說明無案底通常不構成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各判監21個月。控罪二其中9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法庭接納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可適用於收取電話騙款的洗黑錢罪,且加刑後仍須運用整體刑罰原則。被告年輕及無案底未帶來額外減刑;及時認罪則獲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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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收取騙款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替人收取兩筆電話騙款,涉款共45,000元;法庭考慮其有限角色、認罪及法定加刑後,判處總監禁30個月。

Q.洗黑錢案件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法庭先以每項控罪24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減至16個月;其後按法例加刑,最終每項判監21個月。

Q.兩宗相隔一個月的洗黑錢罪會否全部分期執行?
A.

法庭認為兩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及地點,並非單一交易,但全數分期會過重。因此只將第二項刑期的9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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