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鎮顯案 DCCC63/2021
挾持他人搶劫及禁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鎮顯及具楚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2020年4月,麥鎮顯(第一被告)與具楚曜(第二被告)及另一男子在西貢挾持李恒基,並取去其財物及由其看管的私家車。李其後被帶到村屋,以鐵鏈綑綁在廁所內,頭部被膠紙包裹並遭淋上白電油,皮膚因而受傷。他最終自行掙脫並求助。警方翌日尋回私家車及大部分財物,並在酒店房間搜出第一被告持有的少量大麻和甲基苯丙胺。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及非法禁錮罪成,並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承認搶劫及非法禁錮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搶劫及非法禁錮的嚴重程度、各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是否有足以減刑的因素,以及多項刑期應如何分期執行。法庭亦須判斷藏在衣物內但未曾展示的疑似武器,是否令搶劫屬持械搶劫。
判決理由
法庭依搶劫罪判刑原則,認為受害人雖因男子甲衣內凸起的物件而害怕,但該物件從未展示,故不把案件歸類為持械搶劫;然而多人預謀、挾持、綑綁、淋潑白電油及財物價值等加重情節,支持四年監禁的量刑起點。非法禁錮的刑罰則按禁錮時間、束縛方式、暴力、恐嚇、計劃程度及受害人影響衡量,起點為兩年。毒品罪起點為十二個月。第二被告及時認罪獲減三分之一;兩被告角色及控罪間的重疊程度不同,故刑期採部分分期執行,並考慮整體量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Mo Kwong-sang v The Queen 討論持械及非持械搶劫的量刑;引用 R v Leon Drummond Miller 所列的非法禁錮嚴重程度因素,並參考非持械搶劫及毒品罪案例。R v Kwok Kai-chun 等判例亦由辯方援引。適用法例包括《盜竊罪條例》第10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各罪判監48、24及8個月;經部分分期執行及整體量刑調整後,總刑期為56個月。第二被告搶劫及非法禁錮分別判監32及16個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4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受害人看見衣物內疑似武器而受恐嚇,若武器沒有實際展示,仍可不按持械搶劫量刑。非法禁錮的刑罰須綜合考慮拘禁時間、束縛及暴力方式、計劃程度和對受害人的影響。法庭亦因第一被告還押期間反思及改善與兒子的關係,酌情減刑一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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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挾持他人並搶走財物,法院會如何判刑?
法庭考慮多人預謀、挾持、綑綁及受害人受傷等加重因素,並按兩名被告的角色及認罪情況量刑;本案第一被告就相關罪行的總刑期為54個月,另加毒品罪刑期後總刑期為56個月。
Q.衣服內藏有疑似武器但沒有展示,搶劫會算持械嗎?
本案受害人看見男子衣內有凸起物並因此害怕,但該物件沒有被展示。法庭因此沒有把搶劫歸類為持械搶劫,仍因其他加重情節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Q.把受害人綑綁在廁所並淋潑白電油,會判多久?
法庭按禁錮時間、束縛和暴力程度、計劃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評估非法禁錮。本案該罪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兩名被告經考慮認罪及整體刑期後,最終分別被判總刑期56個月及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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