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Kwai-sang DCCC1018/2021
教師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Kwai-s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tanley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 Lam Kwai-sang 年約24歲,是受害人 X 所就讀中學的教師。X 於案發時未滿13歲。被告自2021年3月起多次要求與 X 發生性行為,並以虛假個人資料及言語施壓。2021年6月30日至7月18日期間,兩人在酒店內發生三次性行為,其中兩次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並在 X 經期時與其性交。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另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 (sentencing):三項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罪的起點應為何;教師利用信任關係、重複犯案、未使用安全套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創傷應如何加重刑罰;認罪及個人背景可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罪行涉及被告利用教師職位及信任關係引誘女童,且在短期內重複犯案,並在兩次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及於受害人經期性交。這些因素顯示罪行嚴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參考 SJ v Chung Yui Hung 所確立的五年起點及 HKSAR v Tsang Chiu Tak 所列的量刑因素,但因本案具不同事實而採用四年半起點。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其後因悔意、家庭支持及重犯風險較低,再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23條訂定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罪。SJ v Chung Yui Hung [2007] 2 HKLRD 771 認為相關案件起點為五年監禁。HKSAR v Tsang Chiu Tak,案號 CACC 386/2011,列出涉及兒童性侵犯的量刑因素。法庭亦考慮 HKSAR v Tsang Kui Man,案號 DCCC 823/2012。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三項控罪被判有罪。法庭以5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36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另因個人及悔罪因素減三個月,最終判處監禁33個月。
判決啟示
教師對學生的信任關係是重要加重情節。未使用安全套、重複犯案、年齡差距及受害人及其母親的創傷均可支持較重的阻嚇性刑罰。法庭同時確認認罪折扣及具體個人因素仍可影響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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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教師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教師利用職位及信任關係,並在短期內犯案,屬嚴重加重因素。被告認罪後,三項刑期同期執行,最終被判監禁33個月。
Q.未滿13歲女童案件中沒有使用安全套會否加重刑罰?
法庭指出被告兩次沒有使用安全套,並在女童經期性交,增加健康及懷孕風險,屬加重因素之一。此因素與其他情節共同支持較重的阻嚇性刑罰。
Q.認罪後三項兒童性罪行可獲多少減刑?
法庭以54個月為三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減至36個月並同期執行;再因其個人情況及悔意減三個月,判監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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