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Ka-man DCCC428/2024

住宅大廈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縱火罪判處即時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Wong Sze-lai, Lily26/5/2025[2025] HKDC 8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Ka-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ng Sze-lai, Lily

案情摘要

被告 NG Ka-man 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 (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2)、60(3)及63(1)條。2023年11月24日,她在旺角一幢八層住宅大廈一樓後樓梯縱火,並以木棍攪動火勢。火勢頗大且煙霧濃密,約十名居民須疏散,四人因吸入濃煙入院,包括一名三歲女童,住院八日並曾接受插管治療。被告案發時正因另一宗管有危險藥物案件獲警方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的量刑起點、住宅大廈及潛在危及居民生命對刑責的影響、案發時身處警方保釋期間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被告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扣減。辯方主張案件屬較低嚴重程度,應以兩年監禁為起點;控方則強調火勢、樓宇環境及居民受傷風險。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縱火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罰須反映個案具體嚴重程度。旺角人口稠密,住宅大廈內蓄意放火對居民生命及財產造成重大潛在危險;本案火勢大、煙霧濃、樓梯及牆身等多處嚴重燒黑,且四人須入院,故較所援引的 Godhaniya Haja Samat 嚴重。法庭以監禁28個月為起點,因被告在警方保釋期間再犯加刑2個月至30個月;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Kung Pak Fu,確認縱火罪不宜訂立統一量刑指引,並強調住宅大廈縱火通常須施加具阻嚇性的重刑。HKSAR v Godhaniya Haja Samat 被用作比較,顯示本案損害及吸入濃煙後果更嚴重。SJ vs SWS 及 R v Li Mun Tong 進一步支持縱火罪的高度嚴重性及即時監禁原則。《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2)、60(3)及63(1)條為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30個月為調整後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即時監禁20個月。判決由區域法院作出。

判決啟示

縱火罪沒有固定量刑表,法院會按火勢、樓宇高度、居民人數、實際傷勢及潛在危險評估刑責。在警方保釋期間再犯屬加刑因素;即使無人死亡,住宅大廈內縱火仍可能導致即時監禁及較重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縱火但無人死亡,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住宅大廈縱火即使沒有死亡,仍會因居民生命所受的重大潛在危險而判處即時監禁。本案四人吸入濃煙入院,被告認罪後仍被判監禁20個月。

Q.在警方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刑?
A.

法庭裁定,在警方保釋期間干犯另一罪行屬加刑因素,並不因不是法庭保釋而減輕其作用。本案量刑起點因此增加兩個月,由28個月增至30個月。

Q.縱火罪有固定量刑指引嗎?
A.

法庭重申縱火罪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須按火勢、樓宇環境、居民風險及實際傷勢評估個案嚴重程度。本案以28個月為起點,再考慮保釋期間犯案及認罪,判監2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