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禮發案 DCCC487/2021
駕車視線受阻撞死人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禮發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禮發是公共小巴 EJ1577 的駕駛者。2020年7月28日早上,他在牛頭角振華道駕駛時,撞倒正在橫過馬路的73歲行人黃亞妹。被告人沒有煞車,反而繼續行駛,將死者捲入車底拖行約231米,死者其後因多處受傷死亡。小巴司機座位前的擋風玻璃放置了旺角目的地牌、車費牌及硬幣架,阻礙視線。被告人承認在公共小巴展示多於一個目的地指示器,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在擋風玻璃放置目的地牌、車費牌及硬幣架後繼續駕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而非僅屬不小心駕駛。控方主張視線受阻的危險顯然易見,且被告人未有格外小心;辯方則主張只能看見死者極短時間,屬一時不留神。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4)、(5)及(7)條,採用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客觀標準,並須考慮道路、交通及已知情況的整體環境。被告人明知擋風玻璃上的物件會嚴重阻礙左前方視線,仍容許該情況持續並未有額外觀察路面。專家證據顯示路牌完全遮蓋死者,只有極短空隙可能看見她。法庭認為這不是單純一瞬間的不留神,而是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並對其而言顯然危險的駕駛方式;死者違規過馬路不改變結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6(4)、(5)及(7)條,作為危險駕駛的法定測試。CACC 28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國良指出,駕駛者須預期行人可能違規過馬路,重點是駕駛態度是否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李振華、吳俊文及范少棠案則被辯方援引以支持一時不留神屬不小心駕駛,法庭認為本案情況不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其早前已承認在公共小巴展示多於一個目的地指示器罪,亦被裁定罪成。本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其他小巴亦有在擋風玻璃放置牌示,不能因此排除危險的顯然性;須按個別車輛設置、司機身形及實際視線判斷。明知視線受阻仍駕駛,可能超越不小心駕駛而構成危險駕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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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小巴司機放路牌遮擋視線撞死人,是否屬危險駕駛?
法庭認為司機明知目的地牌、車費牌及硬幣架嚴重阻礙視線,仍未額外小心觀察路面,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
Q.行人違規過馬路,小巴撞死人司機仍會有罪嗎?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並非決定性因素。法庭指出駕駛者應預期行人可能違規過馬路,重點是司機的駕駛態度及方式;本案被告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成。
Q.視線只被阻擋數秒,撞死人是否只是粗心而非危險駕駛?
法庭不接納單純一瞬間不留神的說法,因為被告明知視線受阻仍容許情況持續,且撞倒死者後繼續拖行二百多米,最終裁定危險駕駛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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