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僖良案 DCCC1038/2023

開出空頭支票騙取鑽石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三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二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26/5/2025[2025] HKDC 88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僖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謝僖良在三個月內向珠寶商人發出三張空頭支票,成功取得三批鑽石,支票總值超過六十萬元,涉及兩名受害者。被告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Evasion of liability by deception)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被告49歲,沒有刑事紀錄,從事設計工作,患有雙相障礙症及高血壓;辯方以理財不善、經濟困難及家庭情況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的適當刑罰,包括涉案金額、犯案期間、空頭支票數目、受害人數目及認罪時機的影響。辯方要求考慮被告無案底、健康及家庭因素而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該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雖然上訴庭沒有就此罪訂立量刑指引,仍可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所確立的違反誠信盜竊罪量刑基準。涉案金額超過六十萬元、歷時三個月、涉及三張空頭支票及兩名受害者,故以2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安排審訊後才認罪,只獲五分之一認罪扣減;其個人及健康因素不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 提供違反誠信盜竊罪的量刑參考:涉案金額25萬至100萬元,量刑基準為兩至三年。法庭承認本案並非典型違反誠信案件,但認為該基準可作有用參考。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判處監禁。控罪一判16個月;控罪二判10個月,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控罪三判6個月,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合共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空頭支票騙取貨品的案件,即使不是典型違反誠信盜竊,法庭仍可參考相關量刑基準。安排審訊後才認罪,認罪折扣會明顯減少;本案沒有特別的附帶命令或不同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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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開空頭支票騙取鑽石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考慮涉案金額超過六十萬元、三張空頭支票、兩名受害者及犯案歷時三個月後,判被告三項控罪合共監禁二十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可以因空頭支票罪免於監禁嗎?
A.

沒有刑事紀錄屬求情因素,但不能掩蓋罪行的嚴重性。本案被告雖無案底,仍因三項控罪被判合共監禁二十個月。

Q.安排審訊後才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A.

被告在安排審訊後才承認控罪,因此只獲五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庭以二十五個月為起點,最後判處合共二十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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