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富案 DCCC900/2021
參與有計劃盜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嘉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王嘉富被控盜竊,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後者為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2021年3月23日,被告與一名男子在北角英皇道一間空置店舖內,將萬寶找換有限公司帶來交易的港幣3,857,500元現金放入黑色袋。該男子攜款離開,被告則以運送款項為由安撫證人,之後逃走。款項至今未尋回。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立,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無違反誠信因素的大額盜竊應如何量刑,以及有組織、預謀和分工犯案、涉款數額、被告僅獲酬勞八百元及沒有刑事紀錄等因素對刑期的影響。辯方主張量刑幅度約為四至五年,並以相關案例作比較。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屬較嚴重且不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犯案方式顯示具組織、精密計算、預謀及計劃,並導致受害公司損失3,857,500元。雖然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亦沒有證據顯示其獲得經濟利益,但其參與對計劃實現不可或缺,不能僅視為無足輕重的執行者。參考同類案件後,法庭將量刑基準定為四年半;因被告經審訊定罪,沒有認罪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辯方引用的三宗判刑案例: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就大額且不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提供量刑幅度;HKSAR v Sit Man Ying [2021] HKDC 610及HKSAR v 林穎德 [2022] HKDC 512則作為涉款及案情比較。法庭採納四年半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盜竊罪成立,交替控罪不再需要處理。法庭判處被告入獄四年半;由於案件經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或其他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大額盜竊即使沒有違反誠信因素,若涉及預謀、分工及精密計劃,仍可被視為嚴重案件。參與者即使只是獲取小額酬勞,若其角色對計劃不可或缺,亦可能承受顯著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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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計劃偷取數百萬元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有組織、預謀及精密計算的大額盜竊屬嚴重罪行。雖然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仍因涉款3,857,500元及角色重要,被判監禁四年半。
Q.沒有拿到全部贓款,參與盜竊仍會重判嗎?
可以。法庭確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獲得經濟利益,但其參與對計劃成功不可或缺,且案情涉及預謀及分工,最終仍判處監禁四年半。
Q.被告沒有案底但經審訊定罪可以減刑嗎?
沒有刑事紀錄是法庭考慮的因素,但經審訊後定罪不會獲認罪折扣。本案法庭以四年半為量刑基準,並判處被告相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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