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342/2022

網上盜用信用卡購物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認罪後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6/7/2022[2022] HKDC 7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ng Pui Kit, Bill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盜竊罪。2021年2月至6月期間,他在七間公司的網站下單,使用44張信用卡的資料透過PayPal付款;相關持卡人並未授權付款。已送達貨品價值956,450港元,受害公司及持卡人的實際損失合共590,138港元。部分貨品其後取回。另一批價值11,673港元的貨品送達時,被告拆包前遭拘捕。被告無案底,認罪並協助警方調查。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網上使用多張信用卡資料購買貨品的盜竊罪,是否適用簡單信用卡欺詐案件的三年起刑點;認罪、無案底及悔意應如何折減刑期;以及兩項罪行是否同一犯罪過程的一部分,從而令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四個多月內以44張信用卡資料向七家公司下單,涉及近百萬港元,操作較簡單的實體刷卡更具複雜性,並危及信用卡制度及香港金融中心聲譽。參照相關信用卡欺詐量刑案例,第一項罪行以三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無案底及悔意已包括在該折扣內。第二項企圖盜竊涉及同一受害公司、同一訂單及未送達貨品,不增加第一項罪行的罪責,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u I Lang 認為小型、簡單的信用卡欺詐可採三年或以下起刑點。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將此指引延伸至簡單信用卡欺詐。法庭採納其原則但指出本案操作較複雜。HKSAR v Cheung Mee Kiu 僅由辯方援引作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盜竊罪判監24個月,第二項企圖盜竊罪判監20個月。法庭命令兩項刑期完全同期執行,因此本案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透過網絡使用多張信用卡資料購物,即使被告沒有案底,仍可能因規模、期間及對支付制度的影響而須即時監禁。若相關企圖罪與已完成罪行屬同一訂單及事實脈絡,且不增加罪責,刑期可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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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使用多張信用卡資料買貨,通常會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在數月內使用44張信用卡資料向多間公司訂貨,涉款近百萬港元。法庭以三年為起刑點,扣除認罪折扣後判處第一項罪行監禁24個月。

Q.認罪及沒有案底會如何影響信用卡盜竊刑期?
A.

法庭給予被告認罪的完整三分之一刑期折扣,並指出無案底及悔意已包括在該折扣之內。第一項盜竊罪最終判監24個月。

Q.同一訂單涉及盜竊和企圖盜竊,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本案企圖盜竊涉及同一受害公司及第一項罪行中未送達的貨品,法庭認為該罪沒有增加被告罪責,遂命令兩項刑期完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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