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CHUN YIN, MICHAEL DCCC356/2022

投資騙局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欺騙取得財產罪判監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19/6/2022[2022] HKDC 78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FUNG CHUN YIN, MICHAE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透過網上遊戲結識受害人,於2020年6月向受害人提出股票及外匯投資機會,聲稱可獲取高回報,並訛稱會替受害人開立投資戶口。受害人在2020年8月至10月期間,以直接轉賬或現金存款方式,向被告渣打銀行戶口支付合共573,913港元。受害人其後未收到任何回報,始知受騙並報警。被告被捕及接受警誡後承認,因財政困難而設計該計劃,並將款項全部用於個人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的量刑。控方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7(1)條提出控罪。辯方主張參照 HKSAR v Ng Kwok Wing 的違反信託量刑指引,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法庭須決定該案例是否適用及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該罪可判最高十年監禁,但沒有固定量刑幅度,須按個案事實處理。辯方援引的案例涉及違反信託或信用卡欺詐,不能作為本案有用的比較;被告與受害人之間不存在違反信託案件中的信賴關係。犯罪持續兩個多月,並非單一交易,涉款573,913港元,屬相當數額。因財政困難犯罪並非有效減刑因素。考慮被告無案底、悔意及支援後,量刑起點為兩年;認罪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判監16個月。除非有例外情況,刑罰不予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但認為該案屬違反信託,與本案關係不足,不能直接套用其量刑指引。《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7(1)條構成控罪依據,該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定罪。法庭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16個月;法庭拒絕暫緩執行刑期。

判決啟示

涉及投資騙局的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沒有固定量刑表,涉款金額、犯罪持續時間及交易是否多於一次均屬重要因素。財政困難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而認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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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投資高回報為名騙錢會判多久?
A.

本案被告以股票及外匯投資及高回報作出虛假聲稱,騙取573,913港元。法庭以兩年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16個月。

Q.財政困難騙取投資款項可以減刑嗎?
A.

被告聲稱因財政困難犯案,但法庭明確裁定,涉及相當金額的欺騙行為不能以財政困難作為有效減刑因素。本案仍判監16個月。

Q.認罪後欺騙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因被告認罪而給予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將兩年量刑起點減至16個月。法庭亦認為沒有例外情況足以暫緩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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