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麗珊案 DCCC1031/2020
典當失竊手錶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麗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麗珊受僱於歷峰亞太有限公司維修中心,否認一項盜竊罪。控方指她在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從公司及同事處取去27隻手錶,包括公司26隻、價值港幣7,093,000元的手錶,以及同事交給她送回維修的1隻價值港幣88,000元手錶。多隻手錶其後在三間當舖以被告人的姓名及身分證資料典當,警方並起回其中16隻。被告人承認曾接收手錶27,但否認偷竊及到當舖典當,主張可能有人冒認她。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把27隻手錶帶離維修中心並拿到當舖典當的人。控方依賴當舖紀錄、手錶起回、被告人接觸貨物的機會、其休假及迴避行為,以及PW6的辨認證供。辯方則指出保安及盤點紀錄不完善、沒有閉路電視直接拍攝,並提出他人可能冒認被告人。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及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並依《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至8條及第9條分析控罪,採用Ghosh案的不誠實測試。對PW6的辨認證供,法庭依Turnbull指引評估其可靠性,認為多次近距離接觸、被告人典當貨品的特殊性及證人深刻印象足以支持辨認。即使完全不依賴辨認證供,三間當舖的紀錄、相同身分資料、手錶起回及被告人的接觸機會,亦排除了冒認的合理可能,形成唯一合理推論。保安不足及沒有直接閉路電視只表示欠缺額外證據,並不造成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Ghosh案處理盜竊罪中的不誠實,並引用Turnbull案評估辨認證供,提醒即使證人深信不疑亦可能認錯。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至8及第9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65C條處理法律及承認事實問題。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裁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判決文本沒有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間接證據可在沒有直接閉路電視或贓物在被告人住所尋獲的情況下支持定罪;法庭須判斷所有證據是否共同構成唯一合理推論,而非僅因被告人的證供被拒絕便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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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閉路電視拍到偷竊,可以定罪嗎?
可以。法庭認為閉路電視沒有拍到取錶,只代表缺乏直接證據,不會自動造成合理疑點。本案中,當舖紀錄、手錶起回及其他環境證據已足以定罪。
Q.當舖紀錄使用被告人身分資料,是否足以證明她典當?
不一定,仍須考慮整體證據及冒認可能性。本案三間當舖均記錄相同姓名及身分證資料,並有手錶起回及可靠辨認證供,法庭排除冒認可能並予以接納。
Q.被告人否認到當舖,法庭如何處理她的說法?
法庭須先判斷控方證據是否已達毫無合理疑點,不能僅因拒絕被告人證供便定罪。本案法庭認為控方證據形成唯一合理推論,故拒絕被告人的冒認及不在場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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