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 TAK HO DCCC645/2021

借用保險代理身分詐騙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37個月;D2監禁12個月
兩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6/3/2022[2022] HKDC 2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IN TAK HO (D1);TAM MAN CHAN, ALVIN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D1是Manulife的高級分行經理,D2是其下線保險代理。D2因健康欠佳,按照D1建議借出其代理人身分、帳戶資料及臨時收據簿,讓D1以D2名義提交虛假保單申請,以維持D2的職位。2017年至2018年間,D1提交十份涉及九名人士的虛假申請,偽造部分投保人簽名,並使Manulife支付佣金及其他款項。D2收取佣金後交回D1。D1承認串謀詐騙及五項偽造罪,D2承認串謀詐騙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為串謀詐騙及偽造罪判刑,包括欺詐規模、僱員對僱主的信任違反、兩名被告的參與程度、認罪折扣及總體性原則。D1要求較低起點並主張偽造罪與串謀罪部分同期執行;D2則以健康狀況、低參與程度及人道理由,要求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保費與佣金數額大致相抵,Manulife仍因虛假保單失去獲利機會,並須支付額外佣金及年終獎金,故存在實際損失。兩名被告均違反對僱主的信任,而保險代理容易實施此類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串謀罪因控方限定的虛假陳述範圍較窄,D2起點為18個月,D1因為主腦起點為20個月;D1的五項偽造罪以整體計算起點為5年。兩人及時認罪獲三分一折扣,D1另因補充材料獲額外折扣。法庭依總體性原則部分同期及部分連續執行刑期,並拒絕因D2健康或疫情風險而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HKSAR v Ho Ka Keung (No 2)所述串謀詐騙量刑因素,並參考HKSAR v Lai Wai Ho、HKSAR v Tong Kam Sun、HKSAR v Chan Chi Ming、HKSAR v Lau Fong及HKSAR v Wong Yun Chuen等量刑案例。D2援引R v Ullah Khan及R v Eileen Stevens主張健康構成特殊情況,但法庭認為其醫療資料不足以支持緩刑。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第71、73及74條。

裁決與命令

D1串謀罪判監12個月,五項偽造罪合計判監36個月;其中一個月與串謀罪連續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D2串謀罪判即時監禁12個月。兩人均不獲緩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保費與佣金表面相抵,失去獲利機會及額外付款仍可構成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保險從業員違反僱主信任及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欺詐,通常需要即時監禁。清白紀錄、健康狀況及認罪的作用,須視案件整體嚴重程度而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用保險代理身分提交虛假保單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此舉涉及串謀詐騙、違反僱主信任並造成實際損失,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本案D1總刑期為37個月,D2為12個月。

Q.保費和佣金大致相抵,是否仍算有實際損失?
A.

是。法庭認為受害人失去真實保單的獲利機會,並額外支付佣金及年終獎金,因此仍有實際損失。本案據此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

Q.嚴重心臟病可否令串謀詐騙罪獲判緩刑?
A.

健康狀況可能是考慮因素,但須有充分證據證明特殊或人道情況。法庭認為D2的醫療資料不足,且懲教署可提供醫療照顧,故拒絕緩刑並判監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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