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南森(又名趙淑謙)
被告在2019年於玩具店認識一名12歲男童X,並以金錢助其解困及禮物引誘。隨後被告在巴士上及男童寓所梯間多次對其進行猥褻行為。其中第二項控罪尤為嚴重,涉及互相手淫至男童射精。男童在不情願及無助的情況下就範,事後產生強烈憤怒、恐懼及缺乏安全感。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一名具有嚴重戀童癖且多次重犯的被告定刑。辯方主張行為是基於同意且建議參考較輕的案例起點;控方則強調受害人年幼、被告利用地位及重犯風險。法官需決定在缺乏統一量刑指引的情況下,如何平衡 deterrence(阻嚇)與案件嚴重性。
法官根據 HKSAR v Chow Yuen Fai 確立的原則,考慮被告與受害人顯著的年齡差(50歲)、利用金錢利誘、在受害人住所(應安全之處)犯案及被告極高的 sexual recidivism(性犯罪重犯)風險。法官強調根據 statutory provision(第200章第122及146條),16歲以下兒童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故辯方的同意論不成立。
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 確立判刑需考慮重犯風險、受害人影響及社會憎惡感;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Yu Wai [2015] 1 HKLRD 400 強調對兒童性侵犯的嚴重性及阻嚇目的;另參考 CACC 386/2011 關於性侵兒童的十項量刑考慮因素。
被告四項控罪均成立。法官裁定總刑期為 6 年 6 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4年半)與第一、三、四項控罪(每項3年半,共計24個月)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對於 paedophilia(戀童癖)且有長期犯罪紀錄的 offender,法庭將採取嚴厲的 deterrence 措施,且不會因被告年齡或病歷而給予減刑,以保障社區兒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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