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Cheuk-yan 等 DCCC893/2020

參與禁聚集會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14個月;D3監禁12個月;D4監禁13個月;D7監禁9個月;D10監禁9個月;D13監禁12個月;D17監禁4個月2星期;D19監禁6個月
八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J. Woodcock12/12/2021[2021] HKDC 1572
合併案件:DCCC863/2020DCCC861/2020DCCC866/2020DCCC871/2020DCCC877/2020DCCC887/2020DCCC889/2020DCCC857/2020DCCC860/2020DCCC865/2020DCCC869/2020DCCC875/2020DCCC884/2020DCCC859/2020DCCC870/2020DCCC872/2020DCCC879/2020DCCC883/2020DCCC893/2020DCCC858/2020DCCC864/2020DCCC868/2020DCCC874/2020DCCC878/2020DCCC881/2020DCCC886/2020DCCC862/2020DCCC867/2020DCCC873/2020DCCC880/2020DCCC882/2020DCCC891/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Cheuk-yan and Others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J. Woodcock

案情摘要

本案為37宗源於同一事件的案件,其中33宗合併審理,涉及20名被告。2020年6月4日,香港聯盟在維多利亞公園原擬舉行悼念六四事件的公眾集會;警方因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疫情風險發出反對通知書。被告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五名被告在開審時認罪,三名被告經審訊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安條例》下的煽惑、舉行或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在疫情、集會規模、被告角色、認罪時間和候審期間犯案等因素下,應判處何種刑罰。控方主張須具阻嚇性及即時監禁;被告則依賴和平集會、個人背景、公共服務及有限干擾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為保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他人權利而作出的限制可以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疫情構成具體而嚴重的公共安全風險;在警方已提出可信禁令後仍煽惑或參與大型集會,增加社區風險,故罪責嚴重。量刑時須按個別角色評估,並考慮阻嚇及懲罰目的。遲延認罪可按HKSAR v Ngo Van Nam給予約20%折扣;多項刑罰則按整體性原則並行執行,以免造成不相稱的雙重懲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採用約20%的認罪折扣。法庭亦採納先前同案量刑理由,並依循整體性原則處理多項刑罰。判決依據包括《公安條例》第7條及第17A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裁決與命令

八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D1判14個月;D3判12個月;D4判13個月並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D7及D10各判9個月;D13判12個月;D17判4個月2星期;D19判6個月。部分多項刑罰並行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疫情下的公共健康風險可提升未經批准大型集會的嚴重性,並支持即時監禁及阻嚇性量刑。政治信念和集會共同目的不屬加刑因素,但公開領導或煽惑角色、候審期間再犯及遲延認罪,會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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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疫情期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會判囚嗎?
A.

法院認為疫情造成具體公共安全風險,參與大型未經批准集結屬嚴重罪行,可判即時監禁。本案八名被告均被判監禁。

Q.遲到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Nam,對五名在開審時認罪的被告給予約20%扣減,但因認罪延遲,折扣並非更高。本案各人按扣減後刑期監禁。

Q.候審期間再犯會影響未經批准集結刑期嗎?
A.

會。法庭把被告在相類罪行的保釋期間再犯視為加重因素,即使具有長期公共服務或角色有限等求情理由,仍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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