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Cheuk-yan 等 DCCC879/2020
參與禁聚集會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Cheuk-yan and Others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J. Woodcock
案情摘要
本案為37宗源於同一事件的案件,其中33宗合併審理,涉及20名被告。2020年6月4日,香港聯盟在維多利亞公園原擬舉行悼念六四事件的公眾集會;警方因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疫情風險發出反對通知書。被告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五名被告在開審時認罪,三名被告經審訊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安條例》下的煽惑、舉行或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在疫情、集會規模、被告角色、認罪時間和候審期間犯案等因素下,應判處何種刑罰。控方主張須具阻嚇性及即時監禁;被告則依賴和平集會、個人背景、公共服務及有限干擾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為保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他人權利而作出的限制可以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疫情構成具體而嚴重的公共安全風險;在警方已提出可信禁令後仍煽惑或參與大型集會,增加社區風險,故罪責嚴重。量刑時須按個別角色評估,並考慮阻嚇及懲罰目的。遲延認罪可按HKSAR v Ngo Van Nam給予約20%折扣;多項刑罰則按整體性原則並行執行,以免造成不相稱的雙重懲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採用約20%的認罪折扣。法庭亦採納先前同案量刑理由,並依循整體性原則處理多項刑罰。判決依據包括《公安條例》第7條及第17A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裁決與命令
八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D1判14個月;D3判12個月;D4判13個月並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D7及D10各判9個月;D13判12個月;D17判4個月2星期;D19判6個月。部分多項刑罰並行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疫情下的公共健康風險可提升未經批准大型集會的嚴重性,並支持即時監禁及阻嚇性量刑。政治信念和集會共同目的不屬加刑因素,但公開領導或煽惑角色、候審期間再犯及遲延認罪,會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疫情期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會判囚嗎?
法院認為疫情造成具體公共安全風險,參與大型未經批准集結屬嚴重罪行,可判即時監禁。本案八名被告均被判監禁。
Q.遲到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Nam,對五名在開審時認罪的被告給予約20%扣減,但因認罪延遲,折扣並非更高。本案各人按扣減後刑期監禁。
Q.候審期間再犯會影響未經批准集結刑期嗎?
會。法庭把被告在相類罪行的保釋期間再犯視為加重因素,即使具有長期公共服務或角色有限等求情理由,仍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