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述等案 DCCC33/2021
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英述、何民恩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於2020年9月至10月間,獨自干犯兩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撬開店舖電動捲閘控制箱進入店內偷竊現金及財物。隨後,第一被告人夥同第二被告人干犯第三項入屋犯法罪,由第二被告人負責把風,第一被告人進入店舖搜掠。兩名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人干犯入屋犯法罪的量刑(Sentencing)。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是否有預謀、是否涉及財物破壞、被告人的定罪紀錄,以及總刑期原則(Totality Principle)的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非住用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一般為30個月。法官認為第一被告人有預謀、手法熟練、短時間內連續犯案且造成財物破壞,故調高其量刑起點。對於第二被告人,法庭考慮其為初犯且角色較輕,採納30個月為起點。兩名被告人均因及早認罪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ing Hong Yin [2004] HKCU 1497、HKSAR v Sim Ka Wing [2001] HKCU 498 及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等案例,確立量刑基準及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ing)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被判監禁30個月;第二被告人被判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涉及多項控罪時,法庭會根據總刑期原則調整分期執行的刑期。此外,即使被告人角色為把風,其刑責與主犯並無實質差別,但初犯身份及參與程度可作為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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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案例,非住用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一般為30個月,但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嚴重性、是否有預謀及財物損失等因素進行調整。
Q.把風的人是否會被判較輕的刑罰?
法庭認為把風者的刑責與主犯並無實質差別。在本案中,第二被告人雖為把風,但因其為初犯且參與程度較低,最終獲判較輕刑期。
Q.如果干犯多項入屋犯法罪,刑期會如何計算?
法庭會根據總刑期原則(Totality Principle),考慮各項控罪的嚴重性,決定刑期應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符合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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