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瑞華案 DCCC11/2021

超速駕駛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並罰款五百元
危險駕駛致死判監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9/8/2021[2021] HKDC 9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段瑞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段瑞華承認兩項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駕駛沒有展示標準登記號碼的汽車。2020年4月9日晚上,被告駕駛私家車沿大埔道南行第二線行駛,在接近行人過路處時以約每小時80公里行車,撞倒正在橫過道路的26歲吳國興,死者翌日因多處受傷死亡。錄像顯示被告曾超越其他車輛及貼近前車行駛,車速一度約每小時108公里。被告知道該處設有過路處及時速限制,但未有及早察覺死者。涉案車輛的車牌亦不符合法定標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的責任程度及適當刑罰,包括被告的超速、未有留意路面及未能及早發現死者是否構成中度罪責;亦涉及認罪、悔意、正面品格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減刑作用,以及未展示標準登記號碼罪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錄像、現場物證及被告供詞,認定被告在視野清晰、熟悉路段及知道設有過路處的情況下,至少約兩秒沒有適當注意路面,並以高於限速及不適合當時環境的速度行駛。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預計行人可能在過路處附近橫過道路。該駕駛方式遠低於合理標準,且直接造成死亡,屬中度罪責。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a)條及相關上訴判例,危險駕駛導致死亡通常須即時監禁;24個月量刑起點因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正面品格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關韻琪案,重申危險駕駛案件須具阻嚇性的判刑原則及死亡案件的12至18個月基準;律政司司長訴黃昌杰案確認相同原則適用於導致死亡的控罪。R v Cooksley & Others案用於評估罪責程度;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Tsz Hin案確認由真誠悔意引致的精神創傷可構成有限減刑因素。主要法例為《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第36(2A)(a)條及第72A(1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控罪判監14個月;取消駕駛資格5年,並須在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項控罪罰款港幣500元,款項可由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導致死亡一般以即時監禁為恰當刑罰,死亡後果及駕駛行為的危險程度均屬核心因素。認罪、真誠悔意、正面品格及由事故引致的精神創傷可減刑,但不會取代阻嚇性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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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超速駕駛撞死人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危險駕駛導致死亡通常須即時監禁,量刑須考慮駕駛行為的危險程度及死亡後果。本案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

Q.認罪和悔意可以減少危險駕駛致死的刑期嗎?
A.

可以。法庭因被告坦白及適時認罪,將24個月量刑起點減至16個月,再因正面品格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扣減兩個月,最後判監14個月。

Q.危險駕駛撞死人會否被取消駕駛資格?
A.

會。本案除監禁外,法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取消被告駕駛資格五年,並要求他在停牌令屆滿前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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