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153/2021
闖入空置單位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ripiengjan Anongnat (D1) 及 Tanthasuriya Thanomsak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共同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a)及(4)條。2020年10月28日,警方看見兩人進入九龍城獅子石道73號大廈,約二十分鐘後由後門離開,D2攜有一部三星電視。兩人被截查時,各自背包內藏有手套、螺絲批、鉗、撬棍、手電筒等破門工具。涉案單位空置,電視被前住客遺下,公司視為沒有價值。D1表示取走電視供自己使用,D2則協助搬運。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空置樓宇及財物價值甚低是否足以降低入屋犯法罪的起點刑期?兩名被告攜帶大量破門工具、共同犯案,D2又有嚴重刑事紀錄,這些因素應否提高刑期?辯方主張空置、無實際損失及及早認罪應獲較大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涉案單位空置且幾乎沒有有價值財物,屬可採用較低量刑起點的特殊情況。然而,兩名被告均攜帶大量破門工具,顯示犯案經過預謀;共同犯案亦屬加重因素。依據既有判例,起點刑期可因精心策劃、使用重型工具、多人犯案及前科而上調。D1以27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減至18個月;D2因七項前科、剛服刑47個月後重犯及共同犯案,以3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Lee Chiu Yui,確認空置處所及低財物損失可採較低起點;Shea Pat Chi 說明攜帶工具及預謀可維持較高刑期;Chau Man Ying則展示較低危害案件可獲大幅減刑。HKSAR v Cheng Wai Kai列明多項量刑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D1判監18個月;D2判監22個月。刑期已反映兩人的認罪折扣,判決由區域法院法官A N Tse Ching作出。
判決啟示
空置樓宇並不使入屋犯法罪失去嚴重性;低財物損失只影響起點刑期。攜帶破門工具、預謀及共同犯案可抵銷部分減刑因素,而近期出獄後重犯及嚴重前科會顯著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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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空置單位取走遺下電視會否判監
會。法庭認為空置及財物價值低只可降低量刑起點,不能消除罪責;本案D1及D2分別被判監禁18個月及22個月。
Q.攜帶螺絲批和撬棍入屋如何影響刑期
大量破門工具顯示預謀,屬加重因素;共同犯案亦會提高起點刑期。法庭因此將D1起點調至27個月,D2起點調至33個月。
Q.有嚴重前科而剛出獄後再犯會判多久
這是重要加重因素。D2有七項前科,並在服刑47個月後數日內犯案;法庭以33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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