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霆等案 DCCC53/2021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兩年;D2 監禁兩年;D3 監禁兩年
三名被告各判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2/7/2021[2021] HKDC 9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森霆(又名王振煒)、姚可軒及黃振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0年9月11日,第一被告進入旺角甘霖街一個住宅房間,與第二、第三被告分工,偷取手袋、手錶、首飾及護照套,總值約港幣194,600元。閉路電視顯示三人於案發時在大廈及附近活動,及後共同乘的士離開。部分貴重物品其後被尋回。第一被告承認親自入屋及偷取物品;第二被告承認把風;第三被告承認曾到涉案大廈並參與行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住宅爆竊的基準刑、三人共同犯案、被盜財物價值、各被告的角色及刑事紀錄等加刑因素,並衡量認罪、合作及部分財物尋回等求情因素。辯方尤其主張第二被告只是把風,第三被告角色較輕,且案件沒有使用武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根據上訴法院所列原則,共同犯案、涉及貴重財物、過往有相同案底及短期內重犯,均屬加刑因素。本案三人分擔角色共同犯案,財物價值高,第二、第三被告更在獲釋數月後重犯,案件因此嚴重。然而,三人被捕後立即承認控罪並充分協助警方,且較貴重物品已尋回。法庭綜合所有因素後,仍採用三年量刑起點,因認罪而各減至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富興 (CACC 388/20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說明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三年量刑起點及常見加刑因素。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各被判監禁兩年。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三人立即認罪及協助警方而作出扣減;判刑適用於共同承認的一項入屋犯法罪。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住宅爆竊一般以三年監禁為起點;多人分工、貴重財物及近期重犯會增加嚴重性。即使個別被告角色較輕,若共同參與整體計劃,仍可能承擔相若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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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按認罪及其他因素調整。本案三名被告均立即認罪,最後各被判監禁兩年。

Q.多人一起爆竊會否加重刑罰?
A.

共同犯案及分擔不同角色是加刑因素,尤其涉及貴重財物時更為嚴重。本案三人雖角色不同,法庭認為罪責相約,故各判兩年監禁。

Q.認罪和失竊物品尋回可否減刑?
A.

及時認罪、充分協助警方及部分貴重物品尋回,均可作為求情因素。法庭仍以三年為起點,但因上述因素將三名被告刑期減至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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