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再興等案 DCCC488/2020

假稱代辦貸款收取款項是否構成欺詐?

部分罪名成立
第一被告人兩罪無罪,第二被告人一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15/7/2021[2021] HKDC 8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再興、黃介卿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分別被控欺詐罪。控方指第一被告人以代辦低息銀行貸款為由,向兩名事主收取款項;第二被告人則以安排五百萬元低息貸款為由,向第三名事主收取一百萬元資產證明及十三萬元行政費。控方稱貸款申請並未辦理,款項亦未退還。第一、第二名事主的證供及辨認證據未獲法庭完全接納;第三名事主的證供、對第二被告人的辨認,以及辦公室發現的指模則獲接納。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將各控罪的欺詐元素,包括虛假陳述及意圖詐騙,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一對一證供、證人可信性及辨認證據是否可靠?第一、第二被告人是否涉案,而控方對第三項控罪的證據是否足以定罪?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被告人毋須證明清白。依循 Turnbull 案的辨認證據原則,法庭審視觀察時間、光線、距離、證人與被告人的熟悉程度,以及其他佐證。第一、第二項控罪的主要證人證供存在重要疑點,法庭不能完全接納,故控方未能履行舉證責任。第三項控罪中,法庭接納事主的關鍵證供;其辨認與第二被告人在涉案辦公室留下的指模互相佐證,並認定控方已證明全部欺詐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Turnbull 案的辨認證據原則獲明確引用:即使證人誠實而有信心,仍可能錯誤辨認,法庭須謹慎評估辨認條件。本案亦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須排除合理疑點;裁決沒有列明相關法例條文或其他具名先例。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第一及第二項欺詐罪獲判無罪。第二被告人就第三項欺詐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本裁決理由書沒有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判決展示同一案件中,法庭可因個別證人證供的可靠程度不同而作出不同裁決。辨認證據須按實際觀察條件審慎衡量,並可與指模等客觀證據合併考慮;本案只裁定罪名,沒有判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假稱可以代辦低息貸款並收取保證金,會否構成欺詐?
A.

控方須證明虛假陳述及其他控罪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本案第一、第二項控罪的證人證供未獲完全接納,第一被告人因此獲判無罪。

Q.證人認不出被告人,但曾在認人程序中認出,法庭可否接納?
A.

法庭會考慮認人條件及其他證據,不能只因證人誠實或有信心便視辨認為可靠。本案第一項控罪的證據未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第一被告人獲判無罪。

Q.指模和受害人的辨認證供能否一起證明欺詐?
A.

法庭可合併評估辨認證供及指模等客觀證據。本案接納第三名事主的關鍵證供,並以辦公室指模佐證,裁定第二被告人第三項欺詐罪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