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強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進入位於上環永業中心的一間辦公室(兆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一名郵差及一名保安員目擊被告在辦公室內翻找抽屜,被告隨後推開保安員逃走。雖然最終未有財物損失,但閉路電視及目擊者認證均指向被告。被告最終承認其作為侵入者進入該處企圖偷竊。
本案之核心 legal issue 為對被告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控方主張被告有嚴重案底,而被告則在無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呈交求情信,請求法庭盡量輕判。
法官根據《盜竊罪條例》Cap 210 第 11(1)(b) 及 (4) 條定罪。在量刑分析中,法官引用 Court of Appeal 的指引,認為非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起點通常為兩年半監禁。考慮到被告具有 15 次同類罪行的嚴重案底,屬於專業爆竊者而非機會主義者,法官將起點上調至兩年九個月,並在認罪後予以減刑。
引用 HKSAR v Lai Fu Hing (CACC 388/2013) 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以確定加刑因素,特別是關於專業爆竊者及過往相同案底的考量。
被告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判處監禁 22 個月。
本案強調了在 Burglary 案件中,過往同類罪行紀錄(prior convictions)對量刑起點的顯著影響,即使最終未造成實際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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