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強案 DCCC56/2021

闖入辦公室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監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8/7/2021[2021] HKDC 8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趙志強於2020年9月5日上午進入兆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位於上環永業中心的辦公室。當日為星期六,辦公室無人辦公,職員前一晚已鎖上入口及會議室門。郵差發現被告從辦公室走出,其後保安員看見被告以電筒照明並翻找抽屜;被告推開保安員後逃走。閉路電視及兩名目擊者均指認被告。辦公室門及抽屜被打開,但沒有財物損失。被告最終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辦公室並企圖偷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判刑問題,包括非住宅處所案件的適當起點、被告多次同類定罪對刑期的影響,以及認罪所應獲的減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入屋犯法罪屬嚴重罪行,涉及非住宅單位時,一般判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判刑時須考慮犯案是否經精心策劃、是否涉及多人、貴重財物、專業爆竊者及相關案底等加刑因素。本案被告有13項定罪、共20條罪行,其中15次涉及入屋犯法,且最近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14個月。因此,法庭以兩年九個月為起點;考慮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後,扣減至2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富興 CACC 388/20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說明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的兩年半判刑起點及可加刑因素。另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處理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法庭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判刑起點為兩年九個月,已因認罪而扣減。

判決啟示

被告雖未造成財物損失,反覆涉及同類罪行的刑事紀錄仍顯著提高刑罰。判決亦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兩年半監禁作為參考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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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沒有人的辦公室偷竊會判多久?
A.

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通常以兩年半監禁作起點;本案因被告有大量同類案底,起點提高至兩年九個月,認罪後判監22個月。

Q.辦公室沒有財物損失仍會構成入屋犯法罪嗎?
A.

可以。本案辦公室雖然沒有財物損失,但被告承認以侵入者身分進入並企圖偷竊,法庭因此按一項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2個月。

Q.有多次入屋犯法案底會如何影響判刑?
A.

相同或相關案底屬重要加刑因素。本案被告有15次入屋犯法定罪,法庭以兩年九個月為起點,再因認罪扣減至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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