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樂文案 DCCC763/2020

與未成年男童肛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三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9/6/2021[2021] HKDC 7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樂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陳樂文承認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的罪行,即與未滿16歲男童作出同性肛交。被告透過Instagram認識X,並在得知X年僅14歲後不足兩星期內首次犯案;其後於2019年再犯兩次。X當時同意有關行為,但事後出現嚴重抑鬱、焦慮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曾企圖自殺。被告另有相同罪行前科,曾於2009年被判感化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適當刑罰、每項及總刑期的量刑起點,以及認罪、羈押近11個月和案件延誤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刑罰。辯方要求感化令或即時釋放;控方則依據兒童受害人的嚴重創傷及被告重犯風險,主張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楊浩南案,認定第118C條在受害男童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範圍內,經補救性解釋後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按照曾昭德等案,兒童性侵犯一般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非監禁刑罰只在罕有及非常例外情況適用。法庭重視被告與X相差15年、三次犯案、既有前科、缺乏同理心及中至高重犯風險,並接納X及家人遭受嚴重心理創傷。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案件延誤另減總刑期兩個月,但不足以改判感化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楊浩南案將第118C條的適用最高刑罰解釋為5年,並確認曾昭德案的兒童性侵犯量刑原則適用於男童同性肛交罪。侯其聰、曾昭宇、Kong Yun Chiu及Lau Chi Cheung案強調兒童易受傷害、阻嚇及保護兒童的重要性。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各判監禁16個月。第二項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第三項其中3個月與首兩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判決啟示

受害人表面同意不構成減刑因素,只是不加重處罰的情況。兒童遭受的心理創傷、家庭影響及被告重犯風險,可令感化令等非監禁選項不足。判刑時亦須區分認罪折扣與因程序延誤作出的整體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14歲男童自願肛交會否判監
A.

男童即使表示同意,法律仍須保護其免受性侵犯;表面同意不是減刑因素。本案法庭因三次犯案及嚴重後果,判被告總監禁22個月。

Q.與未滿16歲男童肛交最高刑罰是多少
A.

依據楊浩南案,受害男童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時,第118C條經補救性解釋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本案實際總刑期為22個月。

Q.有相同前科及受害人創傷會如何判刑
A.

相同前科、三次犯案、15年年齡差距、重犯風險及受害人與家人的嚴重心理創傷,令感化令不足夠。本案因此判處即時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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