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wong Hung Kwong DCCC908/2020
以私密片段勒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wong Hung Kwong (D1), Tsui Man Kit, Michael (D2) and Wong Hin Chung (D3)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ee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勒索罪。D3曾在PW1家中任職保安,秘密拍攝PW1妻子更衣的片段,並交予D2;D2安排D1向PW1索取款項。D1以公開片段相要脅,先後提出最高一億港元,並與PW1的警方臥底聯絡及安排交收。2020年4月1日,D1在停車場準備收取現金及支票時被捕,其後D2及D3亦被捕。片段未有公開,亦無款項實際支付。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串謀勒索的適當起點,以及三人的角色、侵犯私隱、違反僱主信任、索款金額和長期策劃應如何影響刑罰。另須決定D2提出作供及提供資料,是否應在認罪扣減以外獲額外減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勒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量刑須按索款性質與金額、手段、是否多人參與、暴力或財物損害、受害人的損失及影響等因素衡量,並著重阻嚇。依據HKSAR v Fong King Choi所列因素,本案涉及僱傭信任遭違反、在家中更衣片段遭秘密拍攝而嚴重侵犯私隱、巨額索款、三人預謀及持續施壓,故較所引案例嚴重。三人各有不可或缺的角色,犯罪程度相若,採用四年監禁起點。三人及時認罪各獲三分之一扣減;D2另提供有實際用途的資料並表示願意作供,雖未有出庭作供,總扣減約百分之四十五。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訂明相關罪行。HKSAR v Fong King Choi提供勒索量刑因素;HKSAR v Z及Lo Sze Tung Stephanie說明提供資料及願意作供可獲額外扣減。法官亦考慮Hadjou、Cheung Kwun Yin、Lau See Kau、Ki Chun Yim及Lee Yik Lun,但認為案件事實差異甚大。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因認罪被判串謀勒索罪成。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年;D1及D3各獲三分之一扣減,判監32個月;D2因認罪及協助當局獲約百分之四十五扣減,判監26個月。
判決啟示
勒索案沒有可機械套用的量刑範圍,須依個案因素評估。即使未有金錢損失或公開片段,嚴重侵犯居家私隱、違反信任、巨額索款及持續精神壓力仍可大幅加重刑責。被告提出作供但因同案者認罪而無須出庭,仍可能因有用協助獲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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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他人在家更衣的片段索取巨款,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本案涉及侵犯私隱、違反信任、巨額索款及長期策劃,三名被告均判即時監禁;D1及D3各判32個月,D2判26個月。
Q.沒有收到勒索款項,仍會被判監嗎?
本案沒有款項交付,片段亦未公開,但法庭仍判三名被告監禁,並指出精神壓力、侵犯居家私隱及預謀索款均須反映在刑罰中。
Q.被告認罪並協助警方,會獲多少刑期扣減?
三人及時認罪各獲三分之一扣減;D2另提供有用資料並表示願意作供,總扣減約百分之四十五,最終判監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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