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健等案 DCCC848/2020
合伙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健、李文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涉及香港深水埗南昌街一間零售店的兩次爆竊。2020年8月17日凌晨,第二被告李文景首次獨自進入店內,偷取兩部流動電話及載有現金的零錢包;約一小時後,他在第一被告楊文健把風下再次進入,偷取載有約港幣2,000元的錢罌。閉路電視及警誡下供詞確認案情。楊文健承認第二項控罪,李文景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第三項控罪獲控方留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累犯紀錄、共同犯案、短時間內再犯和早日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第一被告主張其僅負責把風,應以30個月為起點並獲三分一扣減;第二被告則依其角色、認罪及賠償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盜竊罪條例》(The 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處理。非住宅爆竊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但該起點通常適用於初犯且無加刑因素者。第一被告有大量包括爆竊在內的相關前科,且與第二被告共同犯案;把風並非減刑理由,故第二項控罪起點提高至3年。第二被告雖無爆竊前科,仍屬相關罪行慣犯,並在短時間內再犯及伙同他人,故兩項起點分別提高至33及39個月。兩人早日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第二被告兩項刑期因量刑時已考慮短期再犯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Wong Man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確認非住宅爆竊通常以30個月為起點;HKSAR v Chan Kong-yiu、HKSAR v Sim Ka-wing及HKSAR v Fan Kit Hung說明累犯及職業竊匪可構成加刑因素;HKSAR v Cheng Wai Kai列出共同犯案、計劃性、前科及多項控罪等加刑考慮。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第二項控罪判監24個月。第二被告第一項控罪判監22個月,第二項判監26個月,兩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第三項控罪留檔。
判決啟示
把風者與實際進入及偷竊者共同犯案時,不會僅因角色較次而當然獲減刑。累犯紀錄即使部分距今已久,仍可構成加刑因素;早日認罪則可獲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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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合伙爆竊而只負責把風會否減刑?
法院認為把風者如與同犯共同實施爆竊,不能僅以角色較次作為減刑理由。本案第一被告雖負責把風,仍因共同犯案及累犯被判監禁24個月。
Q.非住宅爆竊通常判囚多久?
非住宅爆竊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該起點通常適用於初犯及沒有加刑因素的案件。本案因累犯及共同犯案而上調起點。
Q.早日承認爆竊可減刑多少?
法院就兩名被告的早日認罪給予最寬大的三分一扣減。扣減後,第一被告判囚24個月,第二被告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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